案情指,被告 2021 年 8 月先後在民政署宣誓、向滙豐強積金智選計劃(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經理提交表格指,將會在同年 10 月 20 日永久離開香港,到內地定居,無意歸港,要求提取 $457,356.26 的強積金累算權益。
至 2021 年 10 月 5 日,被告戶口收到款項。及至 2022 年 1 月,滙豐銀行職員發現,被告作出虛假陳述,並報警處理。案情續指,被告於 2023 年 6 月至 2025 年 2 月,共有 17 次出入境紀錄,當中最長離港兩日。最後被告在 2025 年 3 月被捕。
被告陳國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辯方求情指,被告職業為水電工,月入約 $25,000。今年 46 歲,與妻育有兩子,為家庭經濟支柱。辯方亦呈上兩份由妻子及服務 8 年的僱主,所撰寫的求情信。
辯方指,案發時正值疫情,被告「冇工開」才犯案。被告事後已吸取教訓,深感後悔,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案發時被告未達提取強積金的法定要求,但考慮到案發背景,會為被告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到 7 月 24 日判刑,期間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罪書指,案件由商業調查科訛騙調查隊第 9D 隊調查。
控罪指,被告陳國基涉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6 A (1) 條。 被告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5 日之間,在香港欺騙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 Hong Kong ) Limited 作出虛假陳述,聲稱會在 2021 年 11 月 20 日會永久地離開香港,誘使上述公司向被告發放 $457, 365.26 的累算權益,導致被告獲利,或導致上述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SCC140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