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籤」案|控方結案:第六被告必然知將軍澳案 警遮鏡頭非「插贓」第三被告

極速神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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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神驅 2025-07-08 21:14:30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站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31 天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

控方就第六被告張琸淇陳詞指,張知悉第三被告吳子樂在羅湖站爆炸案中,會將炸彈交給另一隊人放置後,並無阻止吳繼續參與,更親身加入將軍澳爆炸案 TG 群組,並前往西環、嘉頓山開會,唯一推論是她有參與爆炸案。控方又指,張以「stand-by」形容她與吳於將軍澳爆炸案前夕,逗留在宏創方 503 室的行為,必然知道其行為與一項行動,即將軍澳爆炸案有關。

控方另就第三被告吳子樂的案情陳詞。對於吳一方指,警員在進入 503 室前,故意遮蔽閉路電視鏡頭,是將爆炸品搬入單位「插贓嫁禍」吳,控方反駁指,辯方並無爭議另一涉案單位(即 1008 室)的證物連鎖性,稱「如果要屈都唔淨係屈一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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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神驅 2025-07-08 21:15:11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周二繼續就第六被告張琸淇的案情陳詞。

林指,張在錄影會面中確認,她於 2020 年 3 月 7 日在宏創方 503 室,曾經見到涉案的行李箱,亦曾目睹其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將硫磺和「其他一包包嘅嘢」,放置在該行李箱內。

林強調,若陪審團同意單從獨立證據已可證明張有參與串謀,就可據「共謀者原則」,引用其他被告的 TG 訊息指證張,例如 TG 用戶「夠鐘改名」(被指是吳子樂)曾發訊息稱,「而家我女朋友會去搵 A29 機場巴士,跟住將成喼運入將軍澳,話晒喺機場啱啱返嚟,攞住個喼落車就可以,然後呢就去再 dead drop 畀你哋」,當中的「女朋友」可理解為張琸淇,從而指證她參與。

林另展出宏創方 503 室出入紀錄,指出張在錄影會面稱,與吳在 3 月 7 日晚上一同逗留在 503 室「stand-by」,反映張知道行李箱內的物品為爆炸品,且將運用在翌日的將軍澳爆炸案中。

林芷瑩續引述張的錄影會面,指當時張確認見過涉及爆炸案的人,包括「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山雞」(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西瓜」(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及「叉雞飯」(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等。

當時張在錄影會面解釋,她於 2020 年 2 月 29 日及 3 月 6 日分別前往西環和嘉頓山,與上述涉案人士開會,目的「純粹陪我男朋友(即吳子樂)去」。

林指,雖然張、吳與上述涉案人士開會時,吳只介紹張為其女友,在場的人都不知道張的稱呼,惟強調張毋須與案中所有被告達成犯罪協議,認為當時張與吳已有犯罪協議,「如果兩個人達成一個協議,就已經足夠達成串謀」。

林芷瑩又指,張琸淇亦向警員稱,從第三被告吳子樂得知羅湖爆炸案計劃後,沒「特別阻止」對方,「因為我自己覺得阻嚟無用」。

林指出,當時張知道整個計劃,若然她不想參與,「可以離開佢男朋友」,且她作為大學生,當她得知有爆炸案會在公共運輸系統發生時,「你唔單止唔阻止佢,仲要加入下一個爆炸案嘅群組(即涉及 3 月 8 日將軍澳爆炸案的 TG 群組)」,「呢個唔係一個小朋友,一個咁嘅年紀,咁樣嘅教學背景會做嘅事」。

林補充,張沒法律責任「去阻止某個人做啲犯罪行為」。惟林指出,即使張在錄影會面解釋留在群組,是為「睇吓我男朋友喺當中安唔安全」,但在上述背景因素下,加上她曾到西環及嘉頓山開會,又曾在涉案 TG 群組發訊息,唯一推論是張有參與爆炸案。

林芷瑩總結,張琸淇不爭議自己的 TG 帳戶名稱為「大西北騎牛仔」,案發期間曾用該帳戶在 TG 群組中評價變裝的成效,又曾詢問群組成員有關嘉頓山開會地點。

林指,5 段錄影會面顯示張有參與串謀及有意圖參與串謀:當張知道各人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的角色、分工,其後亦知道首被告何卓為、第三被告吳子樂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會將炸彈交給另一隊人去放置後,張於 2 月 29 日仍然與吳前往西環開會,並得知涉案被告將把墓碑型炸彈放在將軍澳停車場,其後再於 3 月 6 日前往嘉頓山開會。

林引述張在錄影會面指,3 月 7 日晚與吳逗留在宏創方 503 室是為「stand-by」,指若兩人只是在單位「傾計」,就不會用「stand-by」的字眼,故她必然知道是關於一項行動,即將軍澳爆炸案。

林強調,若陪審團認為張有參與串謀,就可以引用涉案的群組訊息,去指證張的參與程度及參與性。

林芷瑩續就第三被告吳子樂的案情陳詞。林指,警員在 3 月 7 日於宏創方 503 室拘捕吳子樂,吳在警誡下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且警員在其身上搜到 503 室鎖匙,亦在 503 室內檢獲涉案的爆炸品等證物。

林引述辯方爭議,指吳是在警方威逼利誘下,作出警誡供詞及進行錄影會面。

林引述警署值日官的紀錄,指當時吳被警方帶到警署後,值日官並無發現吳有任何損傷,吳亦無向值日官作出任何投訴或要求。

對於辯方另爭議,有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在進入宏創方 503 室前,故意遮蔽單位外的閉路電視鏡頭,是將爆炸品搬入 503 室內,「插贓嫁禍」予吳。

林芷瑩反駁指,辯方並無爭議涉案另一單位(即宏創方 1008 室)的證物連鎖性,且當時的警員並不知道 503 室與 1008 室有關,稱「如果要屈都唔淨係屈一個單位」,又稱「若然警員要屈你,都會屈埋 1008(室)啦,點會淨係 503(室)」。

林又指,當時監視警員僅遮蔽一個鏡頭,並引述監視警員主管的證供,指是出於行動需要才遮蔽鏡頭,避免有人透過鏡頭得知警方行動,提前銷滅證據、攻擊警方及影響行動部署。

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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