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had.gov.hk/file_manager/tc/documents/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Proforma2020-2021_Chinese.pdf
辦理人須確保其聲明或誓章/確認的內容真確無誤,並須自行承擔作出虛假聲明/陳述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律第200章)第36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任何人故意使用其知道是屬虛假或不相信是真實的誓章作任何用途,則不論該誓章在何處宣誓,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