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圖為赤柱監獄。(資料圖片 / Photo by Bertha WANG / AFP) (BERTHA WANG via Getty Images)
指有人探訪為煽惑對抗懲教監管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監獄規則》。其中,政府建議訂明監獄探訪機制的「法定目的」,賦權懲教署可審批及拒絕探訪。「法定目的」須為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重投社會,而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
當局稱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獲釋後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形容是「令人防不勝防」。
當局指出,例如英、美、加等司法管轄區都有條文,賦權當局因應國安、監獄保安等因素,禁止某人探訪在囚人士,或施加必要限制和條件。此外,局方稱新西蘭及澳洲亦有相關法例,對宗教人士探訪或舉行活動施加限制和條件。
當局建議修例,訂明除 《監獄規則》另有規定外 ,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是為了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局方建議懲教署可為「主要目的」, 而就某探訪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探訪。
政府建議在特定情況下,懲教署可向裁判官申請批出「手令」,限制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聯繫。圖為石壁監獄。(資料圖片 / Photo by 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Billy H.C. Kwok via Getty Images)
倡懲教有權禁教士探訪
在專職教士的探訪方面,當局建議就《監獄規則》 加入補充條文,明文賦權懲教署可以對有關接觸或舉行的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或禁止。
當局在文件稱,過往曾有在囚人士在法律探訪期間,將未經授權的物品交予其法律顧問攜離監獄,事件引起了社會關注《監獄規則》下的法律探訪制度有被濫用的風險。
翻查資料,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二人不服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維持定罪裁決,但改判鄒同樣罰款 1,800 元。早前涉案律師已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保安局在文件形容,一旦有個別在囚人士「濫用有關制度」,藉此渠道與外界以至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團夥成員互通消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威脅人身安全,甚至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無法逆轉的後果」。當局認為,有必要賦予懲教署權力採取額外措施,有效防範法律探訪制度被濫用而引起的風險。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圖為 2021 年 3 月資料圖片。(Photo by VERNON YUEN / AFP) (VERNON YUEN via Getty Images)
倡有權限制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師聯繫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79 條,警務人員可因應危害國安等情況,單方面向法院申請,限制被捕人士在被警方羈留期間諮詢某名或某些法律代表。當局建議參照上述條文,修訂《監獄規則》,賦權裁判官因應懲教署的申請,在特定情況下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向在囚人士,包括候審在囚人士施加限制,不得在手令的指明期間,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或與相關律師行的人和其他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會晤及通訊。
當局列名幾個可發出手令的特別情況:一,有關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二,該名在囚人士已從其犯罪行為中取得利益,而除非裁判官發出手令,否則該名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妨礙追討上述利益;三,除非上述裁判官發出手令,否則該名在囚人士與相關法律代表聯繫,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局方稱,上述建議充分顧及在囚人士依法享有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包括在發出手令後,如果如懲教署人員不再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的特定情況繼續存在,須立即停止向相關在囚人士施加上述限制。此外,相關在囚人士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請撤銷或變更已發出的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