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母兩男友性侵 首被告與10歲事主性交囚16年 女童母囚4年
女童稱自8歲起先後遭母親兩任男友性侵,包括在約10歲時與其中一人性交。女童後來怕妹妹也會遭侵犯,向補習老師揭發事件,母卻教幼女勿向警方提性侵的事。女童母親與她兩任男友,早前經審訊被裁定非禮、非法性交及妨礙司法公正等多項罪成, 另女童母亦認曾多番虐待兩女,包括用衣架打女,及要兩女在黑暗廁所內跪地3小時等。案件今(2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就首被告全志明涉非禮及4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判16年監禁,次被告李錦輝的8項非禮罪,判囚4年,女被告N.D的7項殘暴對待兒童罪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共囚4年。
法官張慧玲稱,若非全的引導,相信10歲的兒童不會作出主動的性行為,認為事件涉蠶食兒童的心靈,指全有如對事主X進行「培慾」,行為離譜,且無悔意,判他入獄16年。
報告指全似有戀童傾向
首被告全志明求情指,對事件感到後悔,望受害女童可早日走出陰霾,他因本案無法出席母親的喪禮,亦感到遺憾。全稱他曾幫忙照顧X及Y,望法庭輕判。
張官判刑時引述心理報告指,全似有戀童傾向,惟未能確實肯定,或全因未能與女友同住,故或在照顧2女時引發刺激,他重犯的風險不高。報告指全至今仍然堅稱沒有與X發生性交,張官質疑這反映他全無悔意。
斥全對X培慾離譜
張官斥,全的位置猶如兩名女童的父親,他多次非禮女童X,侵犯程度循序漸進,變本加厲,甚至問X可否進行性交,如同對X進行「培慾」,令X以為對全採取主動作性行為,是與他親密的方式,斥其行為「離譜」,亦涉及違反誠信。張官續指,全有性需求應找當時的女朋友N.D,而非以性侵方式解決。
事件蠶食兒童心靈
張官續指,X渴望有人愛錫,認為若非全的引導,年僅10歲的兒童並不會作出此行為,形容X的行為令人震驚。張官強調,事件蠶食兒童的心靈,當X長大後知道行為不對,覺自己被污蔑,認為此罪行嚴重,法庭有責任保護孩童,遂就全的6項非禮罪及4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判處共16年監禁。
女被告向人展示愛夫愛女
女被告求情指,兩女兒自小多病,其丈夫亦沒有支援,她與同單親無異。張官遂引述女被告N.D的心理報告指,她承認有虐兒,但堅稱行為在合理範圍之內。N.D向人展示愛護丈夫及女兒的形象,但又與另外兩名男士發展婚外情,並稱與兩男發展非完全為性,指他們可協助照顧女兒,女兒亦知道二人與她的關係。此外,她亦堅稱自己並無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報告指女被告極度自我中心
報告續指女被告為人極度自我中心,就全承認的6項非禮罪,即使是全親自認罪,但她至今仍覺得是2名女兒誇大非禮事件的嚴重性。張官認為,N.D在兩童親父仍在生時,已要求她們稱被告為Daddy,反映她對人關係及界線模糊。
常要女兒罰跪屬精神虐待
張官判刑時指出,女被告不但在肉體上虐待X及Y,亦有用粗口責罵及經常罰她們跪,已屬精神虐待,她作為母親,應該要控制情緒及脾氣,又引述案情指X最後會自動自覺去罰跪,認為她對兩女兒的虐待程度是可想而知,遂就其7項殘暴對待兒童罪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則共判處4年的監禁。
次被告形容與女被告是孽緣
次被告李錦輝求情時,形容與女被告的關係為「孽緣」,他被欺騙了60萬的退休金,如今並要承擔律師費及入獄,望法庭輕判,張在考慮各項因素後,判處李入獄4年。
兩名事主受創需接受心理輔導
張官引述兩名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全對X的性侵事件對X的影響深遠,及後她又被母親虐待,事件令X有複雜性的創傷後壓力症,令她的自我形象負面,認為受到污染及「無用」,須接受心理輔導。Y則對全感憎恨,認為母親愛其情人多於自己,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同須接受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