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速神驅
2025-06-27 12:43:45
現年50歲的上訴人以英文代號「F.S.L.」代表。他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退休福利遭褫奪,現已與妻子離婚。所有涉案控罪發生的時間為2016年至2018年。被告原被控7罪,結果在2022年被陪審團裁定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
上訴人被判罪成的4項控罪涉及兩次事件,包括被告在家播片要求其兒子X除褲手淫;以及X拒絕手淫時被告取出藤條作勢打他。上訴方指,性滿足應為本案控罪元素之一,控方舉證時須證明上訴人就本案行為之目的在追求性滿足,但上訴人案發時有可能是為了向兒子作性教育,而兒子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其行為可能亦只是搔癢。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李運騰引導陪審團時有錯誤和不完美的地方,他既沒有就「煽惑猥褻」指引陪審團,就「作出猥褻」的指引亦是錯的。然而,上訴人是否旨在獲取性滿足,卻仍然是陪審團曾經考慮的問題。由於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辯方在盤問中又沒有帶出例如是性教育等其他可能目的,所以FSL旨在獲取性滿足,就是唯一合理的推論。何況,常識告訴我們,播放色情錄影和「搞嘢」一詞跟抓癢無關,跟自瀆和鼓勵別人自瀆卻絕對有關。倘若陪審團被正確引導,他們也必然會裁定上訴人有罪,故駁回上訴,原有的定罪全部維持。
案件編號:CACC 17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