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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 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期間咬斷警察手指,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名成立,判監五年半,去年底刑滿出獄,但要守懲教署監管令;他早前向懲教署申請赴英修讀法律學位,但被懲教署拒絕,杜啟華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的決定,質疑署方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
根據入稟狀,杜啟華被判監五年半,去年 10 月刑滿出獄,由於他被指違反「傷人 19」的嚴重暴力罪行被判監,刑滿後要守懲教署的監管令,為期 22 個月,直到 2026 年 8 月。
今年 1 月,杜啟華去信懲教署監管釋囚委員會,申請今年夏天前往英國伯明瀚大學就讀法學學士,委員會在 4 月拒絕他的申請,他提出覆核再在 5 月被拒離港升學;委員會認為,雖然杜啟華出獄後無違反監管令條件,但未能展示「真誠悔意(sincere remorse)」,若批准他到海外升學,負責的人員難以親身到場監管他,不能排除他會再次變得激進,甚至可能作出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委員會又認為,杜啟華本身持有 BNO﹐未來有權申請在英國居留,在英期間亦可以工作和讀書,增加他逃離監管的風險,又提到「有人」早前違反監管條件留在英國拒絕回港並被通緝,可合理認為即使杜啟華違反監管令,英國當局都不會將他送返香港,杜啟華即使留在香港都可以進修,所以前往英國就讀不是他更新和重投社會的唯一途徑,考慮到容許他出國可能構成國安風險,拒絕他的申請。
代表杜啟華的律師昨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質疑懲教署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包括《基本法》31 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以及人權法第八條「人人應有自由離去香港」。
入稟狀又提出,懲教署監管釋囚委員會拒絕杜啟華申請的部分考慮,例如「有人」曾違反監管條件留在英國,與杜啟華無關,阻止他到英國升學亦有違懲教署監管釋囚、是為了協助他們更新的法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