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時18歲的男被告賈思樂前年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14歲女學生X,
X在2023年6月20日主動邀請男方到灣仔某大廈天台吸煙,其後
被告於6月30日透過訊息問X可否與他發生性行為,X最初答應但X隨後與其他朋友有約,表示無法與被告會面,但被告堅持在銅鑼灣某天台短暫見一面,X最終同意。
兩人在樓梯間面向牆進行自願性交,X指她當時已對被告感到煩厭,認為被告好像當她是其個人性玩具,期間被告突然將陽具從X的陰道抽出,未經X同意下強行將陽具插入X肛門,X感到劇痛及被侵犯,大叫:「別那樣做!停手!」被告從X肛門拔出陽具後,繼續與X進行陰道性交,被告抽插兩分鐘後射精在地上。
條女根本都唔係咩好嘢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