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詔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6年之後,又下詔策試賢良,並且要求「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明確規定了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這標誌察舉制的正式建立了。
典故
孝廉是察舉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詔各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並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為漢代政府官員的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京師後,按制度並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然後經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縣長、國相或中央的有關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被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
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的建議,規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又制定了「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對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經學,官吏出身的則考公文。
從此以後,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了正規的考試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行政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制度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