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 第(2)1條 ,殘疾的定義是:
身體或心智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
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
因體內存在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而引致疾病,或在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
身體部分機能失常、畸形或外觀上的毀損;
身體機能失常而引致個人學習能力較其他非殘疾人士不同(如學習困難);或
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
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
《 殘疾歧視條例 》保障殘疾人士在下列範疇內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教育;
進入樓房 / 處所(指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的物業);
處置及管理處所(包括私人物業);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參與會社及體育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我股票可以輸錢、可以唔叫雞
但係你叫我唔做得GYM?
除咗之前疫情嗰幾年
咁大個仔真係未試過
今次係我感受到目前為止最大嘅惡意
唔講咁多啦…
我要喊一陣先,依家心情好撚曳
唔喊出嚟我驚自己會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