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是指全部或局部喪失身體或心智機能;全部或局部失去身體任何部分;
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也指身體部分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或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學習困難。殘疾也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
《殘疾歧視條例》中訂明傳染病是指《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所指明的任何疾病,以及由衞生署署長在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可傳播疾病。《殘疾歧視條例》中更特別聲明對
人類免疫力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或患上愛滋病,就該條例而言並不算患上傳染病。
我依家都唔知應該笑定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