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速神驅
2025-06-19 18:23:17
彭官指,審訊期間曾數次播放涉案的電梯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被告尾隨事主,即11歲女童X進入電梯,並曾將手機放在X的衣服下方,用手指按下按鈕至少3至4次。但在被告的兩部手機內均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的相片或影片,因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須當被告沒有拍攝任何X的相片或影片。
彭官續表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X的校服長裙長度過膝,甚至只離鞋面5至6吋,而片中被告的確將手放於X的裙下,惟手臂伸出幅度和角度不像是伸至裙底,反而像是拍攝X的小腿和襪。因此彭官認為,不能肯定被告當時在拍攝,或借手機窺看X的裙底。
彭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在拍攝,或借手機窺看X的私密部位,但證據有欠穩妥。他又形容被告的行徑招人唾罵和譴責,但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能裁定罪名不成立。彭官其後表示,從證據層面而言,被告的行為可能干犯遊蕩並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罪,但由於是控方決定以何罪起訴,若法庭以遊蕩罪來審理,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34歲男被告黃斯健,報稱為私人補習導師,被控於2024年7月26日,在九龍秀茂坪安泰邨盛泰樓5號升降機內,出於觀察或拍攝X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X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iPhone。
案件編號:KTCC220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