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岸條例第一條 同 第 3之1 已經俾陸委會無撚敵咗。
夾埋就係 只要 條例無寫實 不允許 或 寫實必然允許 , 陸委會有一切決定權。
台胞証就係陸委會列出嚟佢特批咗嘅
你其他叫乜名都好, 只要唔中 9 之1 都係由陸委會決定。 中咗9之1 嘅係直接 GG
你問緊點解其他無寫明唔俾嘅証件,同 陸委會按例去特批咗嘅台胞証有唔同


陸委會可唔可以特批埋呢堆証件?
可以
陸委會係咪一定要特批埋呢堆証件?
唔係
陸委員可唔可以唔批呢堆証件?
都得
簡單講, 係護照/戶籍嘅就直接GG 陸委員連批都唔使批。
其他嘅陸委會有權決定批定唔批
然後護照定義唔係你改個名無呢2隻字就唔係護照, 台灣本身有護照法去釋義乜叫護照。
中國邊境去入境俾俄羅斯用嘅短期入境紙,由於係國與國之間嘅國籍承認關係,係好大機會中護照法的定義。
退一萬步講,就算唔中護照定義。 所有中國宫方機構出嘅証件,台灣是否承認/ 台灣人能否持有 2岸關係法都係寫明由陸委會決定。你而家問緊點解唔係由証件個名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