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班警認醉駕自炒 判160小時服務令】
【官批案情並非輕微】
34歲中國香港休班男警員繆益倫,在去年10月11日凌晨駕駛電單車沿元朗公路行駛期間失控翻側,其後被揭醉酒駕駛,早前承認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今(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香官指案情並非輕微,但被告坦白認罪,案件沒有牽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毀,考慮被告初犯,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等因素,採納感化報告建議的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仍訓示被告,社會服務令並非義工,而是懲罰。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當晚由元朗往上水方向駕駛電單車,其間失控自炒,導致雙手肘及膝頭擦損。警方接報趕抵現場,要求被告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惟被告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並要求送院。隨後在醫院進行血液酒精濃度測試,報告顯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不少於97毫克酒精,屬第二級超標。
被告繆益倫(34歲),被控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被於2024年10月11日在元朗公路近里程47.1(A)的道路上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為LG4019的電單車,而在其血液中的酒精比例是100毫升血液中有97毫克酒精,超過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FLCC 64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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