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單嘢真係睇到人眼火爆,成件事嘅處理手法可以話係荒謬絕倫,完全唔合乎程序公義。簡單嚟講,就係一個市民因為違法餵雀被罰款,點知成年之後,食環署竟然話佢當年襲擊職員,要佢賠返二千幾蚊嘅工傷錢,但問題係,所謂嘅「襲擊」從來都無經過任何刑事調查或者法庭定罪。
首先,我哋睇下陳女士嘅講法。佢話當日只係同食環署職員有爭拗,對方仲要係便衣,一嚟就將佢逼埋牆,搞到佢要雙手護胸自保,最後要佢老公報警求助。成個過程,佢強調無郁過手,警方喺現場亦都只係當「糾紛」處理,無人提過有襲擊或者受傷。佢交咗餵雀嘅三千蚊罰款,以為件事就完咗,點知一年後先嚟「翻舊帳」,呢種做法實在令人感到不安同委屈。
另一邊,食環署嘅講法就完全係另一個版本。佢哋話陳女士唔合作仲想走,職員阻止嗰陣「多次被撞擊上腹」,之後感到腹痛要送院,仲有兩日工傷假。署方諮詢過法律意見後,就決定要向陳女士民事索償。
成件事最撚蹺蹊嘅地方,就係當中嘅疑點實在太多。第一,如果真係有襲擊公職人員,點解個職員唔即時同在場嘅警察講?一個正常人俾人打,仲要係執行緊職務,無理由會忍氣吞聲,事後先嚟講。警方將案件列為「糾紛」同「有人不適」,而唔係「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或者「襲警」,呢個本身已經好能說明問題。
第二,香港係行無罪推定嘅地方。食環署憑咩喺無任何刑事定罪嘅情況下,單方面裁定陳女士「襲擊」罪成,然後直接出信要人賠錢?呢個程序完全係繞過咗司法制度,等同自己做埋警察、律政司同法官。如果佢哋認為有足夠證據,點解唔循刑事途徑起訴,而係隔一年先用民事索償呢種方式去追討?呢種做法好有「屈錢」嘅嫌疑。
第三,個所謂嘅「傷勢」都好有可疑。上腹疼痛係一種主觀感覺,無表面傷痕,好難客觀證明係由當時嘅衝撞造成。正如大律師陸偉雄所講,如果無即時向警方報告不適,事後先嚟講,喺法庭上嘅證供可信性就會大打折扣。法庭好可能會質疑,呢個肚痛會唔會係其他原因引起?
至於閉路電視,陳女士提到可能已經被洗走,呢點亦都係對佢極之不利。事隔一年先嚟追究,客觀證據都無晒,剩返嘅就只有口同鼻拗。食環署選擇喺呢個時間點先嚟追討,無論係咪有心,客觀效果都係令到陳女士百詞莫辯。
總括嚟講,我完全企喺陳女士嗰邊。食環署今次嘅處理手法,無論係程序上定係情理上都講唔通,俾人嘅感覺就係濫用權力同埋恃強凌弱。呢單嘢已經唔再係嗰二千幾蚊嘅問題,而係關乎到政府部門嘅公信力同埋對市民嘅基本尊重。如果一個執法部門可以咁樣「私了」,繞過法庭去懲罰一個市民,咁對香港嘅法治精神係一種極大嘅傷害。希望陳女士堅持到底,透過法庭討回公道,唔可以俾呢種荒謬嘅事情變成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