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物環境衞生署近日突然向全港持牌食肆、新鮮糧食店等持牌人,發出「施加有關國家安全附加持牌條件」的掛號信,指出持牌人、僱員、承辦商等「關連人士」,若作出或牽涉任何「冒犯行為」,包括構成危害國安罪行等行為,可即時釘牌。
有食肆東主質疑「冒犯」定義模糊「小編出 post 取笑你都唔得?」憂「關連人士」牽連甚廣,難以控制。有新鮮糧食店東主批評食環署小題大做,只會加重持牌人壓力。
食環署回覆查詢指,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正向所有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所簽發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牌照條件。

「掛號信」寄持牌人 施加國安附加持牌條件
食肆東主 M(化名)昨(5日)收到由食環署於 5 月 30 日寄出的三封「掛號信」,內容提及,為有效防止持牌處所內,有任何違法或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食環署行使《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5(1)(a)所賦予的權力,對 M 持有的「普通食肆牌照」,施加有關國家安全的附加持牌條件。

「不得作出或牽涉冒犯行為」
新增的持證條件列明,「持證人及其每名關連人士,不得作出或牽涉任何冒犯行為」。信中又列明,如違反這項持牌條件,可能即時取消其許可證。
何謂「作出」或「率涉」?食環署在信中解釋,包括但不限於協助、教唆、慫然使或促致某事宜。何謂「冒犯行為」?食環署的信件指,這包括任何與許可證相關的行為或活動、或導致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利國家安全或香港公眾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行動。
東主感無奈 反問小編出 post「嘲笑」是否「冒犯」?
收到這掛號信後,M 感到無奈,他指香港早已實施《國安法》及「23條」,市民已知悉不可觸犯法例,不解為何仍要在牌照上增設附加持證條件。M 質疑「冒犯」一詞的定義模糊,反問「嘲笑」是否包含在內,「我啲小編出 post 取笑過你都唔得?」
最令 M 擔心的一句為,「即使你已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或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執行取消許可證的決定不會暫緩。」他舉例指,食環署如懷疑食肆關連人士,例如一位兼職僱員作出了「冒犯行為」,或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已有權即時吊銷牌照。即使餐廳有權上訴,但排隊等待聆訊的時間或遙遙無期,餐廳難以維持經營。

「關連人士」包括董事、僱員、承辦商
附加持牌條件中的「關連人士」定義,包括董事、管理人員、僱員、代理及承辦商。M 正經營數間餐廳,全職員工約有 30 人,兼職則有 10 人,食材供應商至少達 15 間,外判商包括廚房清潔、室內工程、倒垃圾等,若再加上承辦商的僱員,受影響人數「幾何級上」。
他質疑「關連人士」一詞範圍過份廣闊,對此感到無能為力。他指僱員工作期間,不可違反國安條例是人盡皆知,但作為僱主,他難以得悉僱員在私人時間的活動,亦不應過份干擾員工私生活。若僱員觸犯法例,他也只能從新聞上得知,擔心到時再中止合約已太遲。
僱主:我點先知佢有冇犯國安法?
在北角一個街市經營食材店的鍾先生,取得「新鮮糧食店」及「食物製造廠」兩項牌照,同樣在昨日(5日)收到由食環署於 5 月 30 日寄出的掛號信。對於條例中列明「關連人士」包括僱員及承辦商,鍾先生問:「咁樣我點先知佢有冇犯國安法?我又冇權查佢。」
他指自己難以得悉員工下班後的活動,承辦商的行動更難以了解,問及會否影響他聘請員工的準則,鍾先生苦笑一聲,回答:「唔請人啦,自己做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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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hecollectivehk.com/食環-「23-條」|食肆、新鮮糧食店等牌照「加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