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紀律聆訊召開前不久,
通道督導主任以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向政府辭職,並放棄一切累積福利。政府徵詢法律意見後,確定無法阻止任何人員辭職,於是中止對通道督導主任下令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
15. 儘管聆訊是分別進行,三名研訊人員卻結論相同,認為被控人員在
處理事件時已盡力並採取了合理的謹慎措施,處理該宗事件。被控人員已進行一切查核工作,翻查所有記錄,並在能力許可下盡辦法與庾文翰溝通。
16. 至於在處理事件時沒有依照《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所載的部門指引尋求專業協助的指稱,研訊人員省悉指引的適用範圍一向主要是為疑犯錄取口供。雖然入境事務主任仍可引用這套指引處理庾文翰事件,但
庾文翰事件情況特殊,據此裁定三名入境事務主任行為失當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