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林妙茵Miu
【「不合時宜」】
申訴專員公署網頁移除大量2023年前的報告、資料,引發爭議,發酵三天後公署發出新聞稿。以下逐段引述公署的說法,並由此解讀引發的新疑問:
1.
公署發稿的題目,是「公布網站更新後查閱公署資料的程序」,意即不會把舊資料重新上網,而是通知市民怎樣索閱已下架的舊資料。
//公眾可於明日(五月二十日)起,透過填寫公署網站上的「查閱公署資料申請表格」,或以電郵、書面方式向公署提出申請,查閱公署網站以外而公署可提供的資料。公署在收到申請後,將根據《申訴專員條例》處理。詳情可參閱載於公署網站的「查閱公署資料程序」。//
這份「程序」及「查閱公署資料申請表格」已上載了(見圖1,2),講明查閱者要提供姓名(必須與身份證明文件相同)、 機構名稱(如適用)、通訊方式及查閱資料的詳情,「公署會在10個工作天內作出回應,並盡快安排申請人到公署(信德中心 西座25樓)查閱資料。」。
這比起以往彈指之間能在網上查閱舊資料,是繁複也耗時得多,甚至也涉及支出(如果要影印,一張A4紙2元),是公開資料的大倒退。
有行家立即傳來訊息:「對於記者嚟講,查資料爭分奪秒,一來一回咁樣申請都唔知花多幾耐時間」。隨便舉例,假設明天發生一單涉及滑翔傘的意外,記者想了解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是否有不足,過往,只消幾秒就找到2022年5月申訴專員針對「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的主動調查,可即時比對當日公署指出的制度問題、今日是否已改善、如沒有就寫出來成為一宗跟進報道。
新做法呢?首先,即使記者記得申訴專員做過呢份報告,佢都要搵返日子 -->填表-->等10個工作天-->公署通知佢上去睇報告-->仲要唔知攞唔攞得走、或者影唔影得相、還是要俾錢影印.....完成以上程序,大概已是意外發生的半個月了。
更根本的問題是,無論是填表格、電郵抑或寫信索取資料,都要列出「查閱的資料詳情」,表格要求「盡量具體說明(please be as specific as possible)」。然而,申訴專員公署卻沒有同時提供過往的調查目錄,連載有每年做過甚麼主動調查、全面調查、公開資料個案的年報,亦已下架。普通市民根本難以得知申訴專員是何年就何事做過調查,遑論能寫得as special as possible,如果只能籠統列出範圍,例如「申訴專員以往針對民航署作的所有調查報告」,公署會接受嗎?如不會,即是留難普羅大眾(大佬,邊有人記得㗎?)如會,則涉及公署大量人力物力,兩者皆不可取。
還有,這「書面索閱方案」在5月19日才公布、5月20日實行,然而根據本人瀏覽公署網頁的發現,公署上星期三(5月14日)之前已下架了舊資料(據明報報道,更至少早多幾天),為何不是網站更新時同步推出,而是「先下架,後有索閱安排」?公署決定把大量資料下架時,究竟有沒有顧及市民的索閱需要?還是在下架遭非議後,才「補鑊」?這算不算失當?
2.
//公署不時檢視及更新網站上發布的內容。目的是為確保網站內容準確合時,方便公眾瀏覽及搜尋最新和最相關的調查報告及資訊。公署上一次的網站更新於2022年進行,當時亦曾將過時的調查報告從網站移除,而保留最近十年的調查報告。//
舊版本的版面設計是「先新後舊」,新的資料放在前頭,本身已很方便,與舊資料存在與否根本無關;就當有人投訴「太多舊嘢阻住大家搵新嘢」,大可以參考田北辰議員建議,開一頁叫「資料庫存」。
至於「確保網站內容準確合時」,此說法可圈可點。舊報告、新聞稿、年報,全都是官方正式刊物,若真的有「內容不準確」之處,理應正式更正、重出報告;如果不是「事實性不準確」而是「取態上不準確」,例如一些公署過去表達過的立場:「支持檔案法立法」、「支持完善公開資料制度」等等,隨時日已變得「不準確、不合時」,也大可開誠布公道明原委,而不是「下了架」就當調整立場。
還有,2022年那次更新,是保留了最近10年的調查報告,2025年的更新,為何只保留3年?是怎樣決定的?準則何在?這帶出了以下一段。
3.
//公署考慮到近年給予政府部門及相關公營機構的建議,一般在兩年多內已獲得落實,因此,2023年4月之前發布的調查報告已不合時宜,甚或對公眾有所誤導。故此,公署經詳細檢視後,將不再反映現況的調查報告及內容移除,並只保留至最近的三個年度。//
實在很難理解公署的邏輯,即使公署在報告裡列出的建議「一般在兩年內落實」,也不代表讓三年或更久遠的報告繼續存在沒有意義。首先,「一般落實咗」本身就意味「有啲未落實」,這「有啲」往往就是重點所在。若舊報告仍在,大家就可以比對相關部門是否「先易後難」,做哂易改嗰啲建議,最難嗰啲就遲遲唔做。如今三年以上的報告下架,客觀效果等於不鼓勵大家去跟進各部門的落實情況,實不應是申訴專員所樂見。
如果「落實咗」是下架的理由,2014年公署兩份報告分別建議政府訂立檔案法和完善公開資料制度,11年後仍未落實,看來要放上首頁置頂才對,何解又下了架?
就算部門落實了所有建議,也不代表「2023年4月之前」的報告「不合時宜,甚或對公眾有所誤導」。鑑古知今,昔日的做法、制度,今日改善了,不代表往昔的經驗、教訓會「不合時宜」,否則,這世界就不需要有歷史吧!歷史正正是記錄「當日的時宜」,舊報告的存在,不單可以讓大家「覺今好而昨衰」,也可以避免大家重蹈覆轍,這怎會構成「誤導」?常言「人類總會重覆犯錯」「歷史不斷重演」,錯完又錯的根源,往往是讀舊資料太少,而非太多。
又,如果2025年的5月,「合時宜」以2023年4月為界,那麼明年今日呢?後年?2029?我們如何劃定「時宜」,又何謂合、何謂不合?現在不合,過一陣子會不會合返?又是誰說了算?若一個「網上資料庫、檔案庫」以合不合時宜為界線,那收納的範圍必然存有缺漏,是非常令人遺憾的退步。
//更新網站亦能避免網站上有過多過時資訊阻礙公眾查閱及搜尋所需資料。//
這一句更加匪夷所思。香港01去了等申訴專員陳積志放工(有片,連結在留言),他on cam解釋「我諗個取捨係,最緊要公署個網站係方便市民喺網上申訴,如果擺太多資料係網站度,速度一定會慢咗,一定無咁簡單。」我建議傳媒請教網絡專家,以申訴專員網站為實例,原本已擺放多年的資料庫,究竟有沒有影響「網上申訴」速度?如有,請問慢了幾多秒?
又,陳積志說「網站主要俾市民網上申訴」也是自打嘴巴,他在網站內「專員的話」明明寫「我期望這個網站可讓使用者便捷地取得公署的資訊和了解我們的工作」,如果「網上申訴」才是主要目的,為什麼「專員的話」隻字不提?
就假設網站原來主要為了申訴,太多資料阻慢了幾秒,那公署提升網站技術和效率便可以兩全,所謂「取捨」不應只為取一、全捨其二。要不然索性多開一個「歷年調查報告、新聞稿、年報全紀錄網站」,就不會拖慢速度啦。
//公署會一如以往在完成調查有關行政失當的申訴後,按《條例》考慮公布調查報告,包括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個案,因此無須為個別項目另立欄目。//
這就是公署把原本一項好的做法,徹底廢除,而原因不明。《公開資料守則》個案專欄,是2016年4月由時任申訴專員劉燕卿宣布引入,當日她解釋,「深入淺出地敍述一些公署曾調查的投訴個案,目的是幫助公眾明白他們索取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所管有資料的權利,以及讓各部門和機構引以為鑑,避免不合理地拒絕公開資料....公署會陸續在該專欄刊出更多個案摘要。希望假以時日,會成為有關公開資料課題的參考資料庫。」如今整個欄目刪去,不能一句「無須另立欄目」就蒙混過關,也要解釋為何「無須」?是近年投訴少了?還是官民都已熟悉守則?那麼建立了多年的資料庫豈不白白終結?有沒有考慮把內容移師到「公開資料守則」官網?反正該網頁極簡陋,主頁修訂日期是2016年4月6日,以公署標準,早已不合時宜了幾round。
4.
由上星期中到今日,我寫這個議題寫到很身心都很累了,過程中感激很多人留言、分享,把這故仔的熱度維持下去。這幾天我一直審慎樂觀,以為咁有道理、又咁多人出咗聲,應該會爭取到轉變吧。這點天真的期望,顯然不合時宜。
這新聞稿解釋了一些公署把大量資料下架的考慮,但遠遠未能釋疑,希望傳媒行家們繼續跟進,也特別期望一些德高望重的新聞界前輩們,為此事開腔,或至少私下爭取。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資料庫,是記者平常搵題材、搵參考的寶庫,無預警下突然「由有變冇」,是一種倒退,值得行內專業團體發聲關注。放闊一點看,這也與資訊透明易達、政府開放問責尤關,這些價值,超越「時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