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浩宇(24歲,學生)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一項傷人罪、一項襲警及一項刑事毀壞罪。控指他於今年3月31日,在城市大學中銀綜合大樓5樓「城大食坊」襲擊黃姓女子,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胡姓男子;在楊建文學術大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內襲擊夏姓男子及兩名正在執行職務的鄧警長和姚警員;於同日同月,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一部隨身攝錄機,意圖破壞該財物或罔顧該財物是否會受損。
王另被控一項偷竊罪,指他於同日同月在「城大食坊」偷取一張香港身份證、6張銀行卡、一張八達通卡、一張門禁卡、兩張會員卡,以及現金港幣970元,這些財物均屬於被襲擊的黃姓女子。
案情指,3月31日早上10時半,被告在城大飯堂使用電話,一名坐在他旁邊的黃姓女學生要求他降低通話音量。隨後雙方發生口角,被告突然站起並踢向黃的左前臂,並將一張椅子擲向該女學生,導致其手部受傷。女學生逃離現場時,未有帶走任何物品。
被告隨後拿走了黃的錢包內的身份證及現金等物品。胡姓男子試圖上前阻止被告時,遭被告擊傷面部,導致其眼皮瘀傷及鼻樑骨有2毫米斷裂,胡的衣袖也被扯破。
同日上午,警員在大學圖書館找到被告,被告不合作,情緒激動,並試圖逃脫,更將一名警員從後摔倒在地,導致警員受傷。他又將警員身上的攝錄機扔到地上,導致其故障。被告在警告下逃跑,與警方糾纏片刻後最終被拘捕。除了夏姓男子之外,被告、2名事主與3名警員都需要送院治理。
辯方求情稱,被告拿走黃的身份證等個人物品,目的並非「順手牽羊」,而是認為黃會回來找他取回物品,然後被告會向她解釋。辯方又指傷者的傷勢不嚴重,被告的父親在事件後已為他安排心理輔導,希望法庭判處最輕的刑罰。
裁判官李志豪在判刑時表示,被告犯下的皆為嚴重罪行,尤其是傷人罪,幸好事件未造成他人永久傷殘。李官形容被告行為野蠻,目無法紀,其精神問題並非肆意妄為的借口,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初犯等因素後,判處他入獄25周零5天。
案件編號:WKCC14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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