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裁決嘅錯誤

dissen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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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sent02 2025-05-30 11:11:17
5月30日,初選案裁決唔覺已經一年。唔少人仲有幾年刑期,而上訴法庭就嚟喺7月14日處理14人及律政司嘅上訴。劉偉聰「脫罪」嗰時話判詞先係主角,咁今次我就想回顧返裁決嘅判詞,由頭開始相對嚴謹地分析法庭嘅定罪邏輯:法庭有冇係法律上指鹿為馬,而如果有,具體喺邊?文章有介紹相關嘅理論背景,所以應該唔係好難明:

https://dissent02.net/articles/港區國安法/47人案裁決的錯誤/

精簡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嘅基本罪行「顛覆國家政權」要求行爲係「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法庭認爲「非法手段」所指並不止刑事行為,而違反基本法可能構成「非法手段」。

法庭接著話「審核預算案」呢一個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嘅職權係可以被「非法行使」嘅。但呢個係一個無中生有嘅法律發明:法庭引嘅條文係針對「條例」嘅,但係基本法唔係「條例」。

到呢度,法庭想定罪,仲有一個巨大嘅障礙——議會特權 – 「言論及辯論自由」。 言論及辯論自由即係點解幾乎所有人,包括被告,都根據常理覺得否決預算案入唔到罪——若果行為屬立法會內任何言論或辯論嘅一部份,咁個行為就有冇約制嘅絕對豁免權。但係法庭就認爲議會特權並不適用,因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超出特權嘅目的範圍」。喺呢點上,法庭犯下咗致命嘅錯誤。

首先,法庭甚至冇判斷否決預算案是否屬於「立法會內言論或辯論」,係錯誤應用判例。第二,法庭只應考慮此類性質嘅事務(即「對預算案投票」)是否適用特權,而不應考慮「無差別否決」或者「伴隨著削弱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嘅意圖」。第三,一旦行爲屬於「立法會內言論或辯論」嘅一部份,其保護就係絕對嘅,而冇咩「特權嘅目的範圍」嘅約制。甚至喺引嘅判例入面,以前嘅終審法院都對呢一點特別強調以防止誤讀。

可能係覺得「非法行使審核預算案職權違反基本法」嘅發明唔夠穩陣,法庭又加多咗一個論點。法庭引返2021年5月已經係橡皮圖章嘅立法會改嘅法律,入面寫住如果任何人「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就不屬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下嘅「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用新法追溯過往行為係違反《公⺠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嘅。為咗繞過呢個問題,法庭就狡辯法例「只係解釋以往嘅決定同原則」。咁你引返啲以往嘅決定同原則呀大佬,真係當我地集體失憶?修例理據都講到明係應返初選後嘅人大決定,為咗包庇政府真係底褲都抌埋。

總結:原訟庭幾位法官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對言論及辯論自由嘅保護,將立法會改造成橡皮圖章,係「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立法會依法履行職能」,應上報國安以正視聽。
右膠男權 2025-05-30 11:14:50
左膠
啟德體育園 2025-05-30 11:18:01
收皮啦P牌子當自己磚家
啟德體育園 2025-05-30 11:18:14
天祐香港人 2025-05-30 11:40:37
但你都係要走入嚟洗地真係夠曬賤種
啟德體育園 2025-05-30 1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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