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177 第7A條
(1A) 任何人無
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分證或根據本條例發出而屬於他人的其他文件,即屬犯罪 ——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0年;及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就第(1)或(1A)款而言,被控人如有以下情形,即被當作為保管或管有身分證、其他文件、偽造身分證或其他偽造文件 ——
(a) 由他親自保管或管有該證或文件;或
(b) 明知而將該證或文件交由他人實際保管或管有,或放在其他地方,不論該地方是否由他本人佔用,
以上述方式保管或管有、或放在上述地方的身分證、其他文件、偽造身分證或其他偽造文件,不論是否由被控人或其他人使用,均無關重要。
除非佢話幫人借大耳窿係合理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