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衣長亨邨一公屋租戶去年上半年有逾百日不在港,但離港期間單位水、電表讀數持續上升,房屋署收到匿名舉報後12次突擊查訪,皆未能看到該租客或其家庭成員,要求遷出。租戶上訴不果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院法官今(28日)頒判辭指,上訴委員會認為他並非以單位為主要居所,信納他無殷切住屋需要,合情合理,他亦未能指出委員會有何程序不公,或決定有悖常理,其申請「全無勝數」,遂拒絕申請。
申請人陳覺威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香港房屋委員會。高院法官楊家雄於判辭指,陳為青衣長亨邨亨翠樓一單位的承租人,他與兒子及女兒經「特別調遷」獲編配該單位。青衣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接獲匿名電郵舉報後,先後12次就單位突擊查訪,均未能看見陳或其子女,只在去年6月的預約家訪中遇見他。
在該次會面中,陳透露其子女已於2021年7月離港赴加拿大唸書,而他去年1月亦離港數月探望子女。出入境資料顯示,陳的子女離港後再無回港,而由去年1月至6月共134天期間,陳不在港日子有119天。判辭續指,調查顯示該段時間單位的水、電表讀數仍持續上升,用水模式顯示單位一直由同一人佔用。房委會於去年8月發出遷出通知書,上訴委員會11月確認決定。
判辭透露,據上訴委員會議事備忘錄,調查過程中上訴人曾托友人「排骨」向專案小組解釋到單位協助打掃的原因,「排骨」稱自己在地盤工作,晚上9時便入睡,否認凌晨時分到單位。陳去年12月就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指他在誓章中只籠統稱上訴委員會「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當」,且委員會已就陳身體狀况等理據考慮,最終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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