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16 年來 唯一獲批賠償個案 被錯誤還押小欖 14 天 獲發 19 萬補償金

極速神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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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神驅 2025-05-27 16:33:21
司法制度旨在確保每名被告都能得到公平審訊,但原判錯誤致無辜市民被錯誤監禁的情況亦可能發生。現時政府設有法定和行政機制,向被錯誤定罪或起訴而羈押一段時間的人發放補償金,行政機制由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審批。根據政府資料,過去 16 年,曾有 90 宗申請,當中 70 宗被拒,只曾在 2011 年,有 1 宗獲批,其餘仍在處理或申請人撤回。

申請和成功的數量偏低,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解釋,源於機制申請門檻較高、較少人知悉,政府也有很大酌情權作決定,如最終不批出,亦難循司法覆核挑戰。過往立法會曾就補償機制作討論,有時任議員質疑計劃宣傳不足、過於嚴苛、亦可能涉利益衝突,要求當局另設獨立機制處理,但律政司認為沒有充分理由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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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神驅 2025-05-27 16:36:33
香港現時有兩個途徑可讓被錯誤監禁的人索償,包括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五款設立的法定機制,以及由律政司負責的「行政機制」。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五)條,如果經終局判決(final decision)判定犯罪,其後因提出或發現新證據,證明原判錯誤而撤銷原判或免刑,除非證據未能及時披露是由被告負責,否則他應依法受損害賠償。如申索人未能與政府達成和解,便須像其他民事申索一樣,交由法院裁決。

至於行政機制,則容許政府在沒有法律責任作賠償的若干特殊情況下,酌情發放特惠補償金。根據行政指引,有三種相關情況,第一,如某人就某項刑事罪行被定罪拘押,其後因被證實無辜而獲無條件赦免,或在特首把案件轉交上訴法庭後、或經逾時提出的上訴,而獲撤銷定罪,便可獲發補償金。第二,若某人因警方或其他公共機構的嚴重失職,及法官或裁判官的錯誤,而被錯誤定罪及羈押,例如因控方或警方給予法庭不正確資料而遭拒絕保釋、或警方隱瞞有助寬免其罪責的關鍵性證供,同樣可獲發補償金。

第三,除了上述兩個情況,在「特別值得補償」的案件,即使有關損失並非由公共機構的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申索人也可獲發補償金。

不過,並非所有錯誤定罪情況也可獲補償。行政指引和申索須知訂明,任何人被錯誤定罪或起訴,一般情況下無權要求補償,例如純粹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或基於技術性問題而撤銷原判,便不會給予補償。

行政指引又列明,若對申索人「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可拒絕發放補償金,因若用公帑向可能有罪、但基於如純粹技術問題而獲撤罪的人作補償,會令人反感。此外,即使在可以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如申索人須對本身的不幸情況全部或局部負責,例如他蓄意隱瞞本可證明自己無辜的證據,亦可拒絕給予補償或減少補償金額。

兩個補償計劃的申請均由律政司負責處理,申請人須以書面向律政司提出,律政司會審核是否符合法定條文或特惠補償金安排所訂情況。循「法定機制」申索的人,如未能與政府達成和解,便須像其他民事申索一樣,交由法院裁決;至於「行政機制」,則由法律政策專員在律政司政府律師輔助下處理,考慮行政指引、法院在案件上訴或覆核過程中發表的司法觀點,及每宗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後,單獨負責作出最後決定。計劃未有既定機制上訴,如申索人不同意律政司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

補償金計及金錢損失如入息損失、家人的損失和開支、法律開支等,以及非金錢損失,包括失去自由和對品格或聲譽造成的損害。政府通常不會公布個別補償的詳情。

兩個補償計劃,歷年有多少人申請?又有多少人成功?綜合律政司回覆,由 2009 年至 2024 年 16 年間,政府在兩個補償計劃下,共接獲 90 宗申請,其中 70 宗被拒,僅 1 宗在行政安排下獲批,獲發共 19 萬元特惠補償金。另外有 1 宗由申請人自行撤回,18 宗仍在處理,包括 4 宗因無法聯絡申請人而暫緩處理。

申請數字及成功率偏低,背後原因為何?翻查資料,立法會曾於 2003 年及 2014 年兩度討論法律賠償機制。2003 年會議上,政府提及至今只收過一宗 2001 年提出的錯誤入獄索償申請,有議員關注計劃宣傳不足,應加強宣傳。

政府當時回應,錯誤監禁或嚴重誤審的情況極少,其他案件獲洗脫罪名的人向政府索償亦甚罕見,尤其因技術原因而撤罪的案件與誤審無關;但政府表示會將計劃資料載於律政司網頁,及向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法律學院提供。

律師會亦曾建議,特惠補償額應由獨立評審專員評定。政府當時回覆指,對公共主管當局應負上部分責任、或案件牽涉廣泛或案情複雜的宜獨立評定,但其他案件由富於處理這些事務經驗的律政司人員作評估已足夠,而且更快更廉。

政府其後補充指,自 1987 年至 2003 年,涉錯誤定罪或監禁而須支付特惠補償金的個案有 3 宗,賠償近共 60 萬元,涉 1987 年、1989 年、及 1994 年的個案,當中有的士司機因同事作假證供,被裁不小心駕駛等罪成及停牌兩年,獲賠逾 50 萬。另有兩宗庭外和解,其中涉 111 名越南人稱被錯誤羈留 18 個月,於 1992 年獲賠 902 萬;另有人指遭警員非法逮捕、拘禁及襲擊的民事訴訟,於 1996 年獲賠 75 萬元。

2014 年,再有議員就特惠補償機制提出討論,政府當時回覆,過去五年只有 9 宗特惠補償金申請。議員和律師會再關注計劃欠宣傳、指引欠清晰及過於嚴苛,及由律政司評核有利益衝突問題,望當局設立獨立組織、甚至全以法定機制處理申請。

政府認為沒有充分理由更改安排,並解釋計劃屬特惠及行政性質、為處理非常特殊的情況而設,申索人獲撤罪可因技術性理由、不一定代表他無辜,鑒於補償是由公帑支付,政府必須慎用公帑。政府又重申,律政司內部有明確分工,以防出現利益衝突,有需要亦會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解釋,兩個補償機制,均是處理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而非純粹普通上訴得直獲撤罪的個案,舉例有案件審結多年後,才找到新證據推翻定罪、或所犯罪行多年後被廢除並獲特赦等,才有獲賠償的可能。

他指出,「法定機制」條文源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範圍較窄,限於「終局判決」(final decision)後被撤罪才能獲賠;而「行政機制」範圍較闊,可處理如執法部門插贓嫁禍、司法機關行為不當損公平審訊致錯誤定罪等個案,但因屬特惠補償(ex gratia),批准與否的酌情權全在政府,機制亦有列明如被告非完全清白可拒賠償,因此如政府最終決定不批出,也難以循司法覆核作挑戰。

以往有議員關注,申請門檻似乎較為嚴苛。黃啟暘解釋,上訴得直涉很多原因,而賠償涉公共資源運用,故機制只針對相對嚴重或例外的情況。歷年計劃申請數字和成功率偏少,他認為因申請門檻較高、沒什麼人知悉,加上政府有很大酌情權作決定,故除非事主很堅定想爭取自己權益,否則一般定罪被撤、法庭將訟費判予辯方後,已覺屬不幸中的大幸,再花漫長時間和資源爭取賠償未必很常見。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年初終院上訴得直,終院批評兩名原審法官裁決「明顯錯誤」,又指控方大幅遮蓋證據,剝奪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以致定罪因牽涉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而必然無法成立。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三人在終審勝訴前,均已服畢四個半月刑期,亦因 23 條未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扣減。按現行機制,若三人提出申請,又是否應獲賠償?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該案是循正常程序上訴至終院得直,並非定罪後再有新證據推翻,故不符「法定機制」。但就發放特惠補償金的「行政機制」,黃指機制精神是處理涉司法不公、冤案(miscarriage of justice)的案件,而支聯會案的終院判詞表明原審和警方均錯誤理解《實施細則》條文,證據被大幅遮蓋亦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涉「司法不公」,故理論上應符合該政策原意要補償的人。

黃又引英國案例,指若司法機關的不當行為令審訊完全不公,理應獲得賠償。他認為在終院也明言案件涉不公下,表面看來支聯會案也理所當然要獲得賠償。不過,他補充指政府在此政策框架下酌情權非常大,加上案件涉及國安,即使政府拒絕作賠償亦難被法院質疑。

記者向徐漢光查詢,會否考慮按機制索償。徐漢光指,機制成功率極低,「大費周章一番也不會爭取得到,本來就不值得」。

申請補償之路,有多困難?黃啟暘說,過去有兩宗相關司法覆核均失敗,法庭表示不會干預政府決定。翻查判詞,第一宗關乎一名警方線人 A,因污點證人 X 證供,而於 2013 年被裁串謀搶劫罪成,判囚 8 年半,其後上訴得直。上訴理據圍繞控方未及時披露資料,當中 X 原審時稱 A 找到搶劫目標後會致電他,但其電話紀錄顯示案發時二人沒有 X 聲稱的聯絡,惟控方審前無向 A 披露相關紀錄。上訴庭認為如陪審團有相關材料,很大機會不會接納 X 的證供,裁定 A 上訴得直。

因錯誤定罪入獄 33 個月的 A,獲撤罪後於 2017 年初循法定和行政兩機制申請補償,約九個月後獲通知被拒,律政司稱對 A 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A 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該理由不合理和錯誤。庭上披露副法律政策專員的審核理據,指根據閉路電視拍到 A 案發時似是尋找受害人的行為、A 庭上證供矛盾、A 與 X 實有頻繁電話聯絡,但解釋欠說服力等,對他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是否批出特惠補償是酌情權的問題,A 法律上無權獲得補償,加上特惠補償涉公帑運用,政府有理由謹慎處理。他續指,對 A 的無辜是否嚴重質疑,是由法律政策專員作決定,專員有權考慮所有材料下判斷,即使上訴庭裁定 A 上訴得直,但該判決僅關乎定罪是否穩妥、而非 A 是否無辜,對專員沒有約束力。法官強調,在司法覆核申請中,法庭並非重新審視專員決定的理據,只能審視他作出決定時是否不合法、程序不公等,本案最多只能說對專員的結論或有正反意見,但遠不足以讓法庭在司法覆核介入。
媽咪壞家庭精靈 2025-05-27 17:15:49
其中涉 111 名越南人稱被錯誤羈留 18 個月,於 1992 年獲賠 902 萬

In the matter of PHAM VAN NGO and 110 others
HCMP3005/1990

呢單都經典
友誼至上 2025-05-27 18:39:00
大把假難民日日賠緊錢
無人報咋嘛
天蠍座 2025-06-02 14:33:38
外行人想請教下,其實當年張子強無罪釋放 獲政府賠償800萬係咩回事?
一個人賠咁多,又話政府有好大酌情權嘅
明明比起上面呢啲張子強至多係證據不足 根本唔算非常無辜
喵王 2025-06-02 14:37:40
返越南可財自
德諾大道北 2025-06-02 1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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