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析首被告李浩田和次被告陳卓軒的供詞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是否有可能在說謊,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和評估:供詞的一致性、細節的吻合程度、行為描述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掩飾或誇大的痕跡。以下是詳細分析:
一、供詞一致性的比較
兩被告的供詞在主要事件流程上大致吻合,但存在一些細節上的差異,可能反映記憶偏差、個人視角差異或潛在的說謊意圖。以下是對比:
1 相識及當晚背景:
◦ 李浩田:稱2019年在觀塘消防局認識陳卓軒,2021年8月與X在Ig上開始交流,後相約到酒吧及酒店房間喝酒玩遊戲。
◦ 陳卓軒:提到自己2018年加入消防,認識李浩田,案發當日在酒店房間與李、X飲酒玩遊戲。
◦ 分析:兩人關於相識背景及當晚活動的描述一致,提到酒店房間、喝酒遊戲等,顯示事件框架基本吻合,無明顯矛盾。
2 酒精影響及X的狀態:
◦ 李浩田:未明確描述自己是否醉酒,但提到X熱情健談,後來在房間內玩喝酒遊戲,X與兩人有肢體接觸,顯示X清醒且主動。
◦ 陳卓軒:自稱微醺、輕微興奮,X有醉意但仍能活動和談話。
◦ 分析:兩人對X狀態的描述略有不同。李強調X清醒且主動,陳則提到X有醉意但仍能活動。這可能反映個人觀察差異,但陳提到X有醉意可能暗示X的判斷力受影響,這與李描述的「清醒」存在潛在矛盾,需進一步檢視X的實際狀態。
3 與X的肢體接觸及性行為:
◦ 李浩田:
▪ 稱陳入廁所後,X主動將大腿搭在他腿上,他拖X的手、摸大腿,問可否接吻,X同意,二人有親密接觸(「錫吓、摷吓」)。
▪ 他脫衣準備性交但因擔心陳出來而不能勃起,X拒絕口交(因汗味),他入廁所洗澡。
▪ 出來後見陳與X性交,X清醒且不迴避眼神,他再次問X可否接吻及口交,X同意,他有射精但無性交。
◦ 陳卓軒:
▪ 稱在床上摸X大腿內側,X用腳尖碰他小腿,後伸手摸X陰部,X主動吻他並擘大腳配合。
▪ X拒絕用手指插入,說「有啲怪」,但同意口交及性交,期間X有呻吟及配合(包括轉身抬高臀部)。
▪ 李靠近時,陳聽到李問X可否接吻,X同意。
◦ 分析:
▪ 一致之處:兩人均稱X在過程中表現主動或配合(李提到X大腿搭腿、同意接吻;陳提到X主動吻他、擘大腳、同意口交及性交)。兩人均提到李問X可否接吻且X同意,顯示在某些互動細節上供詞吻合。
▪ 矛盾或差異:
1 時間線與行為順序:李稱陳入廁所時他與X先有親密接觸,陳出來後與X性交,而他後來加入(接吻、口交)。陳未提及自己入廁所,僅描述與X的親密互動及性交,後提到李靠近。這可能顯示時間線描述不清,或陳刻意省略入廁所部分。
2 X的反應細節:李稱X拒絕口交(因汗味),但後來同意口交並有射精;陳則稱X同意為他口交且無拒絕。這可能反映X對兩人的態度不同,或其中一方誇大X的配合程度。
3 X的配合程度:李強調X清醒、不迴避眼神,陳則提到X有醉意但配合(擘大腳、抬高臀部)。陳的描述更詳細,提到X的具體動作(用腳尖碰小腿、擘大腳),而李的描述較籠統(「肉緊」)。這可能顯示陳試圖強化X的主動性,以淡化非自願的可能性。
4 事後行為:
◦ 李浩田:稱X休息後由陳送離開,他因疲倦取消其他友人酒局。
◦ 陳卓軒:提到送X離開,未提其他友人或酒局。
◦ 分析:兩人關於X離開的描述一致(由陳送走),但李提到取消酒局的細節未在陳供詞中出現。這可能是個人視角差異(陳未參與酒局安排),但也可能暗示李添加細節以合理化當晚行為。
二、供詞合理性及說謊可能性分析
為判斷是否說謊,需考慮供詞的內在邏輯、細節的可信度及是否存在掩飾動機。
1 內在邏輯與行為合理性:
◦ 李浩田:
▪ 合理之處:李描述自己因擔心陳從廁所出來而不能勃起,顯示對環境的顧慮,符合情境下的心理反應。他提到X拒絕口交(因汗味)後他去洗澡,這細節具體且合理,可能反映真實記憶。
▪ 不合理或可疑之處:
▪ 李稱X主動將大腿搭在他腿上,隨後同意接吻及親密接觸,但未詳細描述X如何從「熱情健談」轉為主動親密,缺乏過渡細節,可能誇大X的主動性。
▪ 李稱見到陳與X性交時感到「震撼」但又「刺激興奮」,這情緒轉換快速,可能反映真實感受,但也可能為掩飾其他意圖(例如避免承認非自願行為)。
▪ 李強調X清醒且不迴避眼神,似試圖證明X完全自願,但未提供更多證據(如X的言語或具體動作),可能有刻意強化X同意的嫌疑。
◦
陳卓軒:
▪ 合理之處:陳詳細描述與X的肢體互動(腳尖碰小腿、擘大腳、抬高臀部),這些具體動作顯示記憶清晰,符合親密互動的細節。他提到X拒絕手指插入(「有啲怪」)但同意口交及性交,顯示X有選擇性同意的行為,細節可信。
▪ 不合理或可疑之處:
▪ 陳強調X全程配合且無拒絕(僅聽到「誘人呻吟」),但未提及X的醉意如何影響其判斷力。X有醉意的狀態可能削弱其同意能力,陳卻未反思這一點,似有淡化責任的意圖。
▪ 陳提到X主動吻他及用手指掃大腿內側,這些細節具體但可能被誇大,以強化X的主動性,降低非自願的可能性。
▪ 陳未提及自己入廁所,而李提到陳入廁所後他與X先有接觸。這可能是記憶偏差,但也可能顯示陳刻意省略部分情節,以避免暴露時間線矛盾。
2 細節可信度與掩飾動機:
◦ 一致的細節:兩人均強調X的配合(同意接吻、口交、性交),並提到李問X可否接吻的細節,這顯示兩人可能對某些核心事件有共同記憶,或事先對供詞達成某種一致。
◦ 可疑的細節:
▪ 兩人均未詳細描述X的醉意程度及其對行為的影響。陳提到X有醉意但能活動談話,李則強調X清醒,這可能顯示兩人試圖淡化X醉酒對同意能力的影響,以避免法律責任。
▪ 李提到X拒絕口交(因汗味)但後來同意,這與陳稱X同意口交無拒絕存在差異,可能顯示李添加細節以顯得更「尊重」X的意願,或陳省略拒絕細節以強化X的配合。
▪ 陳的供詞細節豐富(腳尖碰小腿、擘大腳、抬高臀部),但這些細節過於具體且強調X的主動,可能有刻意建構「自願」形象的嫌疑。
◦ 掩飾動機:
▪ 兩人均可能有動機淡化X的醉意及非自願可能性,以避免性侵相關指控。他們強調X的清醒、配合及同意(多次問「可否」),可能是在法律壓力下試圖建構「自願性行為」的說法。
▪ 李提到「震撼但興奮」、陳提到「三人行新鮮感」,這些情緒描述可能真實,但也可能掩蓋對X真實意願的忽視或誤判。
3 說謊的間接證據:
◦ 時間線模糊:李提到陳入廁所,但陳未提及,這可能是記憶偏差,但也可能顯示陳刻意省略,以避免暴露自己不在場時李與X的互動細節。
◦ X的狀態:兩人對X醉意的描述不一致(李稱清醒,陳稱有醉意但能活動),可能顯示試圖調整X的狀態描述以符合「自願」的說法。
◦ 細節的選擇性強調:陳的供詞細節豐富(具體動作、呻吟聲),李則較籠統(「肉緊」),可能顯示陳試圖通過詳細描述強化可信度,而李的籠統描述可能掩蓋不願透露的細節。
三、結論與潛在說謊可能性
1 矛盾之處:
◦ 時間線:李提到陳入廁所後他與X先有親密接觸,陳未提及入廁所,顯示時間線存在差異。
◦ X的狀態:李稱X清醒,陳稱X有醉意但能活動,對X判斷力的描述不一致。
◦ X的反應:李稱X拒絕口交(因汗味)但後來同意,陳稱X同意口交無拒絕,顯示對X意願的描述有差異。
◦ 細節差異:陳描述X的具體動作(擘大腳、抬高臀部),李則較籠統(「肉緊」),可能反映記憶差異或選擇性陳述。
2 說謊可能性:
◦ 兩人的供詞在核心事件(酒店房間、喝酒遊戲、與X的親密接觸)上大致一致,顯示可能基於真實事件,但細節的選擇性強調及對X狀態的模糊描述,暗示可能有掩飾動機。
◦ 李浩田:可能誇大X的主動性(大腿搭腿、清醒不迴避眼神)以淡化非自願可能性,同時籠統描述可能掩蓋不利細節。
◦ 陳卓軒:詳細描述X的配合動作(腳尖碰小腿、擘大腳)可能有刻意建構「自願」形象的嫌疑,忽略X醉意對同意能力的影響,顯示淡化責任的意圖。
◦ 兩人多次強調「問X可否」及X的同意,可能是在法律壓力下試圖證明行為自願,存在一定程度的協調或修飾可能性。
3 建議進一步調查:
◦ X的證詞:X對當晚的描述(醉意程度、是否自願、對兩人行為的感受)是判斷供詞真偽的關鍵。
◦ 第三方證據:酒店監控、其他友人的證詞、Ig聊天記錄等可驗證兩人供詞的可信度。
◦ 酒精影響:需調查X的醉酒程度(例如血液酒精濃度)及其對判斷力的影響,以評估同意的有效性。
總體而言,兩被告的供詞存在細節差異和潛在矛盾,特別是在X的狀態及反應上,可能反映記憶偏差或掩飾意圖。他們強調X的配合及同意,顯示淡化非自願可能性的動機,說謊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但需結合X的證詞及其他證據進一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