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明輝(「得意佳作」)承認一項不小心策騎〔賽事規例第100(1)條〕,事緣他於最後一百米容許坐騎在尚未帶離「龍船快」時在催策下向外斜跑,導致該駒在一段途程上受擠迫及於趨近終點時勒避,並與「綠色好景」互相觸碰。小組判罰潘明輝由六月八日星期日開始停賽,直至六月十二日星期四才可再次出賽(兩個香港賽馬日)。此外,潘明輝被罰款五萬五千元。在衡量判罰輕重時,小組裁定潘明輝的不小心策騎程度屬第三級,以及影響情況屬第二級,也考慮了他的甚佳策騎出賽紀錄。宣佈覆磅完畢前,小組考慮了是否有足夠理據以此駒於最後一百米受擠迫及於趨近終點時勒避為理由,抗議「得意佳作」獲宣佈為頭馬。考慮了兩駒衝刺時的走勢後,小組認為抗議的理據不足,決定不提出抗議,因此宣佈覆磅完畢及確定評判員宣佈的名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