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府在星期日傍晚預告,為廿三條附例立法,昨日(星期一)在立法會「討論」,今早隨即在行政會議通過兩條廿三條附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通過並刊憲生效,整個過程不足 48 小時。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將香港六個由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訂為「禁地」,包括被徵用作國安公署辦公室的銅鑼灣維景酒店、北角城市花園酒店、紅磡維景酒店,作為宿舍的西環港島太平洋酒店,以及正在興建的未來國安公署總部,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九龍海帆道地盤。
根據現有的廿三條,對禁地進行「間諜行為」,最高可以判監 20 年,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闖入禁地,可以判監 2 年。
而《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則列舉一系列細則,規定國安公署按國安法對本地案件行使管轄權,任何人或機構必須遵從,例如拒絕送達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對外披露國安公署偵查資料等,最高可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若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法,最高判監 3 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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