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從公署文書、披露案件正在偵查最高囚 7 年及罰款 50 萬元
長達 18 頁的附屬法例文件,提到當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按照《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對本地案件行使管轄權時,任何人或機構須遵從公署按照內地法律簽發的法律文書,否則將面臨刑責。
任何人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在充作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等,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對本地案件行使管轄權時,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措施或偵查有關的任何資料,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如偽造或捏改公署文件,包括印章或簽名、證明文件等,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另外,任何人如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或其人員執法,或對其蓄意襲擊,最高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此外,任何人如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東西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港府賦予公署人員執法時享有出入境優先權
條文又列出了特區政府任何部門和人員應為公署提供一切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措施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進入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地方;以及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使用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處所。條文又提到,如果任何文件看來是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則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該文件一經交出,即可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需再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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