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法例刊憲即日生效 由議會推出議程至生效不足48小時

東亞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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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懦夫 2025-05-13 12:44:45
【Yahoo 新聞報道】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5 月 13 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並已經刊憲,即日生效。由傳媒於周日(5 月 11 日)傍晚報道立法會於昨日(12 日)加會討論附屬條例,至刊憲實施,時間不足 48 小時。

稍後有詳細報道。

https://ynews.page.link/cv7R5
真天真 2025-05-13 12:50:23
上星期咪已經放返啲飯民出嚟
佢哋又唔反對?
東亞懦夫 2025-05-13 12:50:46
再加附屬條例係咪想告多幾條罪
蒜數 2025-05-13 12:52:04
蘋果日報及壹傳媒舊址會唔會變禁地?




利申:上星期先去完
東亞懦夫 2025-05-13 12:52:11
可能就係加番幾條附屬法例嚟捉番班人入去再坐
蒜數 2025-05-13 12:53:16
係喎
仲有赤柱監獄,羅湖懲教所,石壁監獄係咪都會上榜?
東亞懦夫 2025-05-13 12:55:15
【Yahoo 新聞報道】隨着政府將《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刊憲,政府已經將全港 6 個地方劃為「禁地」,地點包括現時的國安公署辦公室,分別位於銅鑼灣道、城市花園道等。

憲報已經將 6 個禁地列出地址與相關座標:

1)位於香港銅鑼灣道 148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2)位於香港城市花園道 9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3)位於香港干諾道西 152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4)位於九龍暢通道 1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5)位於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6)位於九龍海帆道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隨着《香港國安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頒布實施後,國安公署首先徵用位於銅鑼灣道 148 號的「銅鑼灣維景酒店」作為國安公署辦公室,其後亦徵用了城市花園道 9 號的「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 152 號的「港島太平洋酒店」,以及暢通道 1 號的「中旅酒店」作為辦公室。

政府亦已經落實在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九龍海帆道的空地,興建國安公署總部。

https://ynews.page.link/p2X6y
真天真 2025-05-13 12:55:31
係呀

講緊咖哩飯 毛婆呀
有心情自拍打卡
Gel 頭見記者
偏偏國安法再臨就笠水
啟德體育園 2025-05-13 12:57:12
個總部其實起好未
東亞懦夫 2025-05-13 12:57:23
国安公署一路擴張勢力,係咪已經等於東廠?
東亞懦夫 2025-05-13 12:59:20
應該未,而家劃地俾佢起
東亞懦夫 2025-05-13 13:03:44
国安公署而家四圍圈地,開得仲快過便利店
中山大笨象 2025-05-13 13:08:16
肥佬黎準備送中?
Casemiro14 2025-05-13 13:09:52
咁急
發脹的海綿體 2025-05-13 13:10:04
起緊, 但慢到龜咁
乞食流浪漢 2025-05-13 13:11:04
由傳媒於周日(5 月 11 日)傍晚報道立法會於昨日(12 日)加會討論附屬條例,至刊憲實施,時間不足 48 小時。

請問成個垃圾會有乜嘢用
東亞懦夫 2025-05-13 14:38:10
未遵從公署文書、披露案件正在偵查最高囚 7 年及罰款 50 萬元

長達 18 頁的附屬法例文件,提到當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按照《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對本地案件行使管轄權時,任何人或機構須遵從公署按照內地法律簽發的法律文書,否則將面臨刑責。

任何人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在充作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等,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對本地案件行使管轄權時,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措施或偵查有關的任何資料,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如偽造或捏改公署文件,包括印章或簽名、證明文件等,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另外,任何人如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或其人員執法,或對其蓄意襲擊,最高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此外,任何人如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東西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港府賦予公署人員執法時享有出入境優先權

條文又列出了特區政府任何部門和人員應為公署提供一切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措施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進入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地方;以及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使用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處所。條文又提到,如果任何文件看來是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則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該文件一經交出,即可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需再作證明。

https://ynews.page.link/vF2E5
東亞懦夫 2025-05-13 14:41:14
出入境優先權

捉人拉人上支那更方便
今晚食咩好? 2025-05-13 14:43:37
唔會,因為仲要送人入去
話時話立咗 23條咁耐,點解保安局仲未拉到任何一條美國佬?
雞棚皇子 2025-05-13 14:46:32
點解要反對
白卡佬玩加速. 2025-05-13 14:49:23
提質, 提量. 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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