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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該名律師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一(12 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判詞指,縱使囚犯享有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申訴的權利,懲教在批准前搜查信件是有法可依,而鄒無通知署方進行安檢,證明表格是未獲授權物品。該律師亦必定知情,才會在不通知懲教人員下擅將表格帶離監獄。
法官另指原審量刑時忽略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人員沒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投訴信,認為鄒罪責較輕。她指,即使鄒是在囚人士,罰款已恰當反映其罪責,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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