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啲細路真係以為開間有限公司就可以為所欲為點拖糧班董事都唔會上身,不如睇吓當年689隻頭馬點搞壇商交所出嚟但玩到拖糧最終搞到被判監先再學人講乜春嘢有限公司拖糧唔上身啦,如果有限公司拖糧就唔會有個人刑事責任咁不如直接將《僱傭條例》第64B條廢咗佢啦
//被法庭頒破產令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因拖欠商交所前員工近34萬元薪金和年假等福利,以及無遵從勞資審裁處判令,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判刑指,商交所結業後,張震遠被起訴,期間多次更換律師代表,一直居於淺水灣寓所,月租達16萬元,至上月底才搬至跑馬地的單位,雖然租金是由他的太太支付,但反映他似乎有辦法籌集資金;不過,他處理財務問題時不分先後,並沒有優先處理欠薪問題。
辯方早前陳詞希望判被告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指,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其中一個因素是被告有悔意,雖然社會服務報告指張震遠後悔他的行為,但他無視勞資審裁處的判令,至今都未支付員工薪酬,從其行為可見,被告至今不似有真誠悔意,故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加上案情嚴重,涉及金額龐大,而且拖欠時間長,在過往案例,僱主欠薪一般均須判處即時監禁,兩項控罪分別判他入獄6星期和8星期,但考慮張震遠沒有刑事紀錄,有良好品格,亦有商交所前員工為他寫求情信,可獲減刑兩星期,即兩項控罪各判監6星期,同期執行。其代表律師隨即為他申請保釋上訴,獲裁判官接納,准以5000元保釋,並要交出旅遊證件,期間不准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