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一名張姓男子去年邀女性保險業務員到家中討論保單,竟趁機性侵得逞,事後遭女方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並以3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審酌他已賠償且獲原諒,最終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月,但給予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30歲張男與A女為朋友關係,A女從事保險業務工作。去年3月30日晚間,張男以討論保險契約為由,邀A女到桃園市蘆竹住處,卻趁獨處時,利用體型優勢將她抱上床,不顧女方口頭拒絕及推阻,強行親吻嘴唇及胸部,並褪去其衣褲性侵得逞。
A女事後向男友及主管求助,並驗傷提告。檢方偵辦時,張男起初否認犯行,但監視器畫面及A女驗傷報告均佐證其惡行,最終被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張男態度轉變,坦承犯行並積極與A女調解,最終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A女也表示願意原諒。法官認為,張男雖犯行惡劣,但考量他無前科、已賠償且深表悔意,若處以最低刑度3年仍屬「情輕法重」,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減刑,判1年10月。緩刑4年,但須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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