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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上周三(16 日)入稟控告警務處長,指本月赴旺角警署報案室,投訴警員不禮貌時,反遭警員稱要以刑事恐嚇罪拘捕,又拍打其後腦。男子送院後證實腦出血,民事入稟索償,要求警務處賠償 120 萬元。
案件周五(25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男子指本案涉刑事罪行,因此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銷毀警署閉路電視片段,又要求警方披露警員資料、閉路電視片段,另透露有意提出私人刑事檢控。
法官梁國安駁回原告申請,指「法庭唔可以強制政府做乜、唔做乜,法庭冇咁嘅權力」。官又指,在本案未定下爭議點時,原告便要求披露資料,是「虛無飄渺」,「唔可以咁漁翁撒網,攞晒警員個人資料」。官又提到,案件應以「人身傷亡」而非一般民事訴訟立案。官押後案件,待原告考慮是否繼續提控,或會否其他方式另立案件等。
原告申禁止銷毀警署 CCTV 片段
原告為余耀宗,無律師代表,自行入稟、上庭;被告為警務處長,由陳姓大律師代表。
庭上透露,余耀宗透過傳票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銷毀旺角警署內 CCTV 片段,及要求警務處披露某些警員資料,以及旺角警署內 CCTV 片段;警務處長一方反對申請。
余表示,警員施襲涉及刑事罪行,「我認為有可能相關警員會干擾有關 CCTV」,又指本身希望由聆案官處理。
官:法庭無權強制政府做乜、唔做乜
法官梁國安則表示,「你就咁寫禁制令,唔係寫上嚟,法庭就會畀你⋯邊個法官都係咁樣同你講」。官續引述《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 16 條指,「在針對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中,如所尋求的濟助,是在子民與子民之間的法律程序中,本會以強制令,或特定履行令的方式批給的濟助,則法院不得批出強制令或作出特定履行令,但可代之以作出一項,屬宣布訴訟各方的權利的命令」。
法官解釋,「法庭唔可以強制政府做乜、唔做乜,法庭冇咁嘅權力」。他續指,申請禁制令有一系列法律程序,需要提出證據、對雙方有何影響等,「唔係就咁『我覺得佢有機會銷毀』就得⋯法庭唔係有求必應,我哋法治社會,要跟程序做嘢㗎嘛。」
法官又提到,余以區院民事訴訟的形式入稟「已經錯晒」,「案件唔係一般民事,係人身傷亡(PI)」,余回應,他是質疑警員違反人權。法官聞言稱「人哋係咪違反人權,襲擊你都唔啱啦,睇唔到民事法庭喺人權上(可以)作出咩判決」。
余又透露,警員行為有機會涉及刑事罪行,指自己有可能提出私人檢控。法官指「你自己打有好大難度」,建議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
官駁回原告申請
針對余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法官指他未能提出,警方會銷毀 CCTV 的理由。針對余要求法庭頒令警方披露警員資料、CCTV 片段,法官則指本案未定下爭議點、「虛無飄渺」,「唔可以咁漁翁撒網,攞晒警員個人資料⋯攞嘅嘢太過廣泛啦。」
法官續指,如民事程序繼續,之後都會有披露文件程序,若文件與本案有關,被告方一定要披露,若屆時對方沒有披露,原告可以提出要求,「依家太早提出依樣嘢。」
考慮上述因素,法官駁回余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訟費;余反對金額,以書面方式處理。法官將案件押至 8 月 5 日再處理,候余考慮撤銷申請,或是以人身傷亡案件方式「另起爐灶」。
入稟狀:遭警拍打致腦出血
根據入稟狀,余耀宗指2025 年 4 月 6 日晚上,在旺角快富街遇警署警長「MKPSU 3 SSGT」執法時,被不禮貌對待,同晚到旺角警署報案室向警察投訴。約 15 分鐘後,報案室內警長 10767,突然控制及表示要引「非法禁錮」及「刑事恐嚇」拘捕他。
余指自己沒反抗及掙扎,惟警方仍對他及另外兩名被捕人使用手銬,致其手腕不適,認為警方涉使用不合適、不必要武力。其後有警員從後拍打他的頭部,致其棒球帽飛脫、頭暈及頭痛,他到廣華醫院就診,顯示有腦出血。
余認為,涉事警員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不得施以酷刑的相關條文,而警務處長有謹慎及轉承責任,就上述事件賠償,並向處方索償 120 萬元。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DCCJ22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