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金流唔係背職受賄罪嘅必要條件嚟,只係金流係最直接證明行賄同受賄方有不正利益。
不過現實係十單貪污九單都係以現金或實物交收,只要收賄嗰個唔將啲的現金存入戶口或者放喺自己經常收沒嘅地方就極難可以查到,如果只有搵到實際金流紀錄先可以將貪污雙方定罪,咁基本上就唔會有貪污案可以破到。
所以法庭係會接納以金流以外嘅證據嚟證明雙方有不正利益瓜轕,例如雙方身邊嘅人證或其它物證嘅間接證據。檢方依家係以沈嘅銀行提款紀錄同佢秘書口供以及柯嘅同期帳簿出現吻合數字嚟證明收賄1500萬,另加沈旗下已認罪嘅下屬口供同轉帳紀錄證明柯另收賄210萬,證據鏈係咪足以信服法官就等時間嚟證明啦。
簡單講,無金流紀錄都唔等於必定入唔到收賄罪,大把全案定獻嘅定罪個案都係無金流,正如黃國昌嘅舊戰友徐永明都係喺未收到賄款,即係無任何金流紀錄被判收賄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