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柒少陣ok? 你以為勞工法淨係保4日或以上病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g_whole.htm#Q2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2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關於累積有薪病假日的資料,請按此參閱答2)
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及
( 3 )
僱員能夠出示:
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或
就因遵守按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施加的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僱員須出示有關要求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