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 故?】【男M向】【戀足/襪】《戀襪管制條例》實行的世界
忠實O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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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實ONCE
2025-03-31 22:09:25
想試一下一種新方式,以條文為框架,俾各位看官無限想象空間。
發生在2025年的虛構沿海都市。
---------------------------------以下開始---------------------------------
《戀襪管制條例》
(2025年第56號條例)
為規管及禁止不當戀物行為,特別針對戀襪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女權主導價值,特訂立本條例。
第1條 簡稱及生效日期
1a. 本條例可引述為《戀襪管制條例》。
1b. 本條例於2025年3月29日起生效。
第2條 釋義
在本部中 ——
「戀襪」指任何對襪子(包括但不限於女性的絲襪、棉襪或其他腳部衣物)產生非正常依戀、性幻想或相關行為的傾向。
「重度拘束」指施加物理或心理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綁縛、禁閉或行為監控。
「權力剝奪」指剝奪個人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支配權、社交權利及其他基本人權。
「貞操鎖」指由當局認可的裝置,用以限制性行為,並具備長期監控功能。
「排泄控制」指由指定機構監管個人排泄行為,包括時間、地點及方式,作為懲罰的一部分。
第3條 禁止戀襪行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展示、實踐或宣揚戀襪行為。
違反第3(1)條者,即屬犯罪。
第4條 罪行及懲罰
任何人被裁定犯有第3條所述罪行——
(a) 初犯:須接受為期不少於6個月之重度拘束,佩戴貞操鎖不少於6個月,並施以權力剝奪,包括所有人權;
(b) 再犯:除第4(1)(a)條所述懲罰外,貞操鎖佩戴期限延長至不少於12個月,並附加排泄控制不少於3個月。
法庭可根據罪行嚴重性,酌情延長上述懲罰期限或加重限制。
所有懲罰措施須由女權監察署監督執行,並記錄於中央違規檔案。
第5條 執法及監管
女權監察署(下稱「監察署」)有權調查、拘捕及起訴涉嫌違反本條例之人。
監察署可要求疑犯提交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衣物、電子設備、通訊記錄及生物樣本。
任何阻礙監察署執法者,可被即時施以臨時重度拘束及權力剝奪,直至調查完成。
第6條 申訴及豁免
被裁定違反本條例者,可於判決後14日內向女權上訴庭提出上訴,但上訴期間不得中止懲罰執行。
僅在證明戀襪行為屬醫療需要並經監察署書面特許的情況下,方可獲豁免;豁免申請須附帶心理及生理評估報告。
第7條 附則
本條例與現行《性別平等法》及《行為規範條例》相輔相成,如有抵觸,以本條例為準。
監察署有權根據社會需要,隨時修訂本條例之具體執行細則,並毋須事先諮詢公眾。
所有因本條例喪失權利者,其相關權利不得於懲罰期滿後自動恢復,須經監察署審批。
戀物管制條例懲罰細則
(女權監察署公告2025年第XX號)
根據《戀物管制條例》第4條及第7條,女權監察署特此制定懲罰細則,以確保條例執行的一致性及有效性。
第1條 總則
本細則適用於所有被裁定違反《戀物管制條例》第3條之人(下稱「違規者」)。
所有懲罰措施由女權監察署(下稱「監察署」)負責實施,並接受其直接監督。
第2條 重度拘束執行細則
定義與形式:
(a) 重度拘束包括物理拘束(如手銬、腳鐐、禁閉室)及心理拘束(如行為監控、強制教育)。
(b) 拘束期限:初犯不少於6個月,再犯可延長至12個月或以上。
執行方式:
(a) 違規者須被安置於監察署指定之拘留中心,期間不得離開。
(b) 每日活動受嚴格時間表限制,包括睡眠、飲食及勞動,違反時間表者將增加拘束強度(如加裝束縛裝置)。
(c) 心理拘束包括每日不少於2小時之「女權價值再教育課程」。
附加條件:
違規者不得與外界聯繫,除非監察署特許。
任何反抗行為將導致拘束期限延長至少1個月。
第3條 權力剝奪執行細則
定義與範圍:
(a) 權力剝奪指剝奪違規者所有人權,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支配權、社交權利、隱私權及其他法定權利。
(b) 剝奪期限與重度拘束同步執行,且於懲罰期滿後不自動恢復。
執行方式:
(a) 財產管理:違規者所有財產(包括現金、房產、電子設備)由監察署接管,期間用於女權公益項目。
(b) 社交限制:違規者姓名及罪行記錄將公開於監察署資料庫,親友不得探視。
(c) 法律地位:違規者喪失公民身份,成為「監管對象」,無權參與投票或法律申訴(除第6條上訴外)。
附加條件:
違規者需簽署「權利放棄聲明」,拒簽者將即時加重懲罰。
懲罰期滿後,權利恢復需經監察署審查,審查期限不少於6個月。
第4條 貞操鎖執行細則
定義與形式:
(a) 貞操鎖為監察署認可之電子監控裝置,用以限制違規者性行為及相關衝動。
(b) 佩戴期限:初犯不少於6個月,再犯不少於12個月。
執行方式:
(a) 裝置由監察署指定人員安裝,違規者不得自行拆卸,違者將面臨永久佩戴。
(b) 裝置具備定位及生物監測功能,每日向監察署報告數據。
(c) 每月進行一次檢查與維護,違規者須承擔相關費用。
附加條件:
違規者若試圖損壞或移除裝置,期限將延長6個月,並加施重度拘束。
裝置解除需經監察署批准,且須證明違規者已消除戀襪傾向。
第5條 排泄控制執行細則
定義與形式:
(a) 排泄控制指監察署對違規者排泄行為(大小便)的時間、地點及方式進行嚴格管理。
(b) 適用對象:僅限再犯,期限不少於3個月。
執行方式:
(a) 違規者須於指定時間(每日不多於3次,每次不多於5分鐘)及指定地點(如拘留中心監控廁所)完成排泄。
(b) 排泄過程由監察署人員或設備全程監控,違規者不得拒絕。
(c) 使用特殊裝置確保遵守規定。
附加條件:
未經許可之排泄行為將導致期限延長1個月,並加重拘束措施。
違規者需接受飲食控制,以配合排泄管理。
第6條 監督與記錄
所有懲罰執行過程須錄影存檔,作為監察署內部審查依據。
違規者之懲罰進度每月向監察署提交報告,並視情況調整懲罰強度。
任何違反細則之行為,監察署有權即時加重懲罰,毋須法庭批准。
第7條 生效
本細則於2025年3月29日起與《戀物管制條例》同步生效。
監察署保留隨時修訂本細則之權利,修訂無需事先通知。
忠實ONCE
2025-04-03 19:25:07
女權監察署-戀物管制處
內部務實指引守則
(文件編號:FMS-FCD-2025-001)
本守則旨在為戀物管制處(下稱「管制處」)人員提供執行《戀物管制條例》之具體操作指引,確保懲罰措施一致、高效並具矯正效果,維護女權社會秩序。
第1條 目的與適用範圍
目的:
本守則旨在規範管制處內部執行懲罰及矯正措施的流程,提供標準化操作步驟,以實現對戀襪行為的有效遏制及心理矯正。
通過懲罰與矯正相結合,確保受罰者不再對襪子產生非正常依戀,符合女權主導價值。
適用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所有被裁定違反《戀物管制條例》第3條之「戀襪」行為的違規者(下稱「受罰者」)。
包括初犯及再犯者,無論其性別、年齡或社會地位,均受本守則約束。
第2條 矯正措施
本條旨在規範多種矯正手段,通過感官、心理及物理方式矯正受罰者之戀襪行為,確保其符合女權社會規範。
2A 使用臭襪子
1. 目的
感官與心理矯正:利用臭襪子作為感官懲罰及心理矯正工具,通過強烈的負面氣味刺激,打破受罰者對襪子的非正常依戀,將其情感從迷戀轉化為厭惡,進而根除戀物傾向。
羞辱與權威強化:通過氣味的羞辱性質,削弱受罰者的心理抵抗力,使其在感官壓迫下認知女權監察署的絕對權威,增強對女權社會規範的服從意識。
長期行為重塑:結合持續性暴露與日常接觸,建立條件反射,使受罰者在未來接觸襪子時產生本能排斥,實現行為矯正的持久效果。
2. 臭襪子定義與來源
(a) 定義:
臭襪子指經女性連續穿著至少72小時、未經任何清洗處理,且具明顯汗臭、霉味或其他刺激性氣味的襪子。
材質包括但不限於棉質(吸汗性強)、絲質(氣味附著力高)、尼龍(耐磨且易發酵)或混紡織物,襪長不限(短襪、過膝襪均可)。
氣味特性需具備強烈刺激性(如酸性汗味、霉菌味或硫化物氣味),以確保矯正效果。
(b) 來源:
收集單位:由管制處「矯正物資供應組」負責收集,該組由5名專職人員組成,每日處理不少於100雙襪子。
志願者要求:來源為女權監察署指定之女性志願者,包括運動員(長時間高強度訓練者)、勞動者(戶外工作者優先)或執法人員(穿著制服靴者),優先選擇高強度活動後之襪子以確保氣味濃烈。
收集流程:
志願者於穿著滿72小時後,將襪子脫下並立即置於真空密封袋(型號FMA-SB-01,容量500毫升,配備單向排氣閥)。
密封袋附帶標籤,注明穿著者身份、穿著時長及提交日期,於48小時內由專用運輸車送至管制處儲存點。
若超過48小時未送達,視為無效,予以銷毀。
儲存條件:
密封儲存於恆溫容器(型號FMA-SC-02,容量50升,可同時儲存200雙襪子),溫度控制在22-25°C,濕度保持60-70%,以防止氣味揮發並促進細菌發酵增強異味。
容器配備氣壓監控系統,若發現氣密性異常,立即更換儲存設備。
(c) 品質控制:
檢測標準:每批臭襪子須經氣味檢測儀(型號FMA-OD-02,精度±5ppm)測定,確保異味強度達標:硫化物含量至少50ppm,揮發性有機物(VOC)濃度達30ppm以上。
檢測流程:
隨機抽取每批10%樣本,置於密封測試艙(容量10升)內,啟動檢測儀,記錄15分鐘內氣味峰值。
未達標者(低於50ppm硫化物或30ppm VOC)立即剔除,剩餘合格樣本編號存檔。
備用措施:若某批次合格率低於80%,啟動緊急收集程序,24小時內補充新襪子。
3. 矯正措施類型與執行方式
(a) 氣味暴露療法:
環境設置:
所有受罰者牢房為標準化設計,面積5平方米,內部無窗戶,牆壁塗有防滲塗層(厚度2毫米,防止氣味外洩),地板使用耐腐蝕塑膠材質。
牢房通風系統(型號FMA-VS-03,功率20瓦)24小時運作,連接獨立臭襪子收集箱(型號FMA-CB-01,容量30升,可容納50雙臭襪子),通過管道將氣味均勻輸送至房內。
收集箱置於牢房外部,配備過濾網(孔徑0.5毫米)防止襪子碎片進入系統,箱內氣味由低速風扇(風速0.5米/秒)推送至通風管道。
房內設氣味濃度監測器(型號FMA-GM-01),實時顯示數據,確保濃度不低於40ppm。
執行細節:
持續暴露:通風系統24小時運行,收集箱內至少存放5雙臭襪子,氣味通過管道持續擴散至牢房,無需額外懸掛金屬架。
氣味維護:每隔3小時由管制處人員檢查收集箱,若氣味濃度低於40ppm,立即更換新臭襪子(每次更換不少於3雙),並記錄更換時間及數量於《氣味管理表》(編號FMA-GM-02)。
限制規定:受罰者不得使用任何遮蓋物(如衣物、毛巾)阻擋氣味,若發現違規,立即沒收遮蓋物並加罰1小時強制接觸訓練。
輔助措施:
房內溫度控制在18-20°C,濕度保持50-60%,以增強氣味感知並提升不適感。
可選啟動低頻振動地板(型號FMA-VF-01,頻率15Hz),每小時運行10分鐘,進一步干擾受罰者休息。
(b) 強制接觸訓練:
執行細節:
受罰者須手持臭襪子揉搓佩戴中的貞操鎖(型號FMA-CL-03)及自身面部,每日不少於30分鐘,動作頻率每分鐘不少於10次,總計至少300次接觸。
動作要求:
揉搓貞操鎖:雙手持臭襪子,對貞操鎖表面進行環形揉搓,範圍覆蓋鎖體全長(小號6厘米、中號8厘米、大號10厘米),每次揉搓持續5秒,確保氣味附著於鎖體。
揉搓面部:隨後將同一雙臭襪子揉搓面部,範圍包括前額、鼻樑、雙頰及下巴,每次揉搓面積不少於50平方厘米,力度需使皮膚輕微發紅但不破損。
動作由管制處人員提前示範並錄製教學影片(存檔編號FMA-TT-02),受罰者需嚴格模仿,若體力不足,可分為2次完成(每次15分鐘),間隔不超過1小時。
監督要求:
由至少1名管制處人員現場監控,使用手持攝影機(型號FMA-CM-02,解析度1080p)記錄全程,鏡頭聚焦受罰者雙手、貞操鎖及面部,確保臭襪子與目標部位充分接觸,皮膚不得有任何遮蓋(如手套、頭巾)。
若受罰者動作不規範(如頻率低於10次/分鐘、未覆蓋指定部位或力度不足),監控員立即口頭警告並計時,若5分鐘內未改善,追加15分鐘訓練,並記錄違規次數於《訓練記錄表》(編號FMA-TR-01)。
每日訓練結束後,受罰者不得清洗雙手或面部,保留氣味至下一輪矯正;貞操鎖亦不得清潔,保持氣味殘留。
環境要求:
訓練於通風受限之小隔間(面積不超過2平方米,高度2米)進行,隔間配備氣味濃度監測器(型號FMA-GM-01),保持濃度不低於40ppm。
隔間內設固定座椅(型號FMA-ST-01),受罰者坐姿訓練,背部與座椅間距不得超過5厘米,貞操鎖位置需保持暴露便於操作。
忠實ONCE
2025-04-03 19:25:19
(c) 矯正佩戴:
執行細節(初犯):
佩戴方式:作為日常措施,管制處人員將臭襪子固定於受罰者頭部,使用口鼻罩(型號FMA-MN-01,材質為醫用矽膠與不銹鋼框架,覆蓋口鼻區域,配備氣味傳導孔及可調節綁帶),覆蓋鼻部並塞入口中,每次持續不少於15分鐘,每日3次(固定時間:08:00、14:00、20:00)。
操作步驟:
管制處人員從牢房內指定儲存盒(型號FMA-SH-01)取1雙臭襪子,展開後覆蓋受罰者鼻部,剩餘部分塞入口中,口鼻罩綁帶由人員調整至舒適但牢固(壓力約5-10牛頓),確保氣味直接進入呼吸道。口腔內襪子深度不少於3厘米,防止吐出,鼻部氣味傳導孔對準襪子中心區域。
環境配合:佩戴期間受罰者不予拘束,可在牢房內自由活動,但不得離開房間或自行移除口鼻罩。
抗拒處理(初犯):
若受罰者表現抗拒(如掙扎、吐出、撕扯),管制處人員介入,頻率增加至每日5次,每次延長至20分鐘,並使用金屬固定帶(型號FMA-FB-01)鎖定口鼻罩,防止移除,固定帶由人員安裝並檢查。抗拒行為記錄於《行為觀察表》(編號FMA-BO-01),提交心理評估員分析,可能追加強制接觸訓練。
執行細節(再犯):
佩戴方式:作為日常措施,管制處人員將臭襪子固定於受罰者頭部,使用口鼻罩(型號FMA-MN-01),覆蓋鼻部、塞入口中並塞入鼻孔,每次持續不少於10小時,每日2次(固定時間:08:00-18:00、20:00-06:00)。
操作步驟:
管制處人員從儲存盒取2雙臭襪子,1雙覆蓋鼻部並塞入雙鼻孔(深度1.5厘米),另1雙塞入口中(深度5厘米),口鼻罩綁帶由人員調至最大壓力,確保氣味滲透。
呼吸完全依賴臭襪子過濾空氣,強化感官壓迫。
語言限制:
佩戴期間,受罰者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表達(包括說話、呻吟或喊叫),口鼻罩內置聲音監測器(型號FMA-SD-01,靈敏度90分貝),若檢測到聲音,自動觸發警告蜂鳴(持續10秒),並記錄違規次數。
每發現1次語言違規,追加佩戴時間1小時,連續3次違規者佩戴期限調整為24小時連續執行。
環境配合:佩戴期間受罰者不予拘束,可在牢房內自由活動,但不得離開房間或自行移除口鼻罩。
抗拒處理(再犯):
若受罰者表現抗拒(如掙扎、吐出、撕扯),管制處人員介入,佩戴頻率調整為24小時連續執行,僅於更換臭襪子時短暫解除(不超過5分鐘),並使用金屬固定帶(型號FMA-FB-01)鎖定口鼻罩,由人員安裝並檢查。
若語言限制被違反,根據記錄次數追加懲罰:首次警告,第二次增加強制接觸訓練1小時,第三次起併用其他矯正措施。
抗拒行為記錄並提交心理評估員,若持續反抗,考慮進一步措施。
效果評估:
評估流程:
每週由管制處心理評估員進行測試,使用標準問卷「襪子依戀指數表」(共20題,涵蓋視覺、嗅覺及情感反應),並結合生理觀察(如嘔吐、流淚、退縮、顫抖)。
測試環境為模擬矯正房間,放置1雙新鮮臭襪子,觀察受罰者即時反應,持續10分鐘。
進展標準:
若受罰者對襪子產生明顯厭惡反應(如主動避開、乾嘔),且問卷得分低於20分(滿分100),視為矯正進展,進入下一階段監測。
生理反應需由醫療儀器(型號FMA-MD-01)記錄心率及皮膚電反應,作為輔助證據。
未達標處理:
若無進展,措施強度增加20%(如暴露時間增至1.2小時,臭襪子數量增至6雙,接觸訓練增至36分鐘),並延長評估週期至10天。
未達標者需提交報告至管制處處長,考慮併用其他矯正手段(如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