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倘若您先前已同意出售該貨品,買方已支付定金,則契約已成立。雖然嗣後無法提供貨品給買方,但此乃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故應加倍返還定金予買方,建議您與對方溝通是否已加倍退還定金之方式合意終止此買賣契約,或是與對方討論是否接受延後給付貨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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