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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炸彈案 第77天|爆炸品專家指將軍澳計劃炸彈 如爆炸屬「無差別攻擊」部分原材料超法例容許上限 官提醒陪審團不代表有較大機會犯案
《反恐條例》第二案,7人被指於2020年策劃3次爆炸,另1人涉企圖製造炸彈,今(27日)踏入第77天審訊。就控方指稱,案中被告計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引爆重20公斤的炸彈。爆炸品專家證人李展超看畢街景照後指,假如重20公斤的土製炸彈於該處爆炸,將會是「無差別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停車場2樓外牆玻璃組件「全部會冧落嚟」。
此外,李於庭上談及硝酸鉀、鎂粉等物料受《危險品條例》規管,涉案單位的原材料超出條例容許份量。法官陳仲衡特意提醒陪審團,不要因有人違反《危險品條例》,便認為他們有較大機會犯下本案的控罪,明言「千祈不可以有咁嘅想法」。審訊明續。
本案8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控方指稱,首7名被告牽涉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2020年2月2日),以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放炸彈(2020年3月8日)。
專家指建築物2樓玻璃外牆組件「全部會冧落嚟」
時任署理高級警司李展超續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就控方指稱,各被告計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放置20公斤的炸彈,控方今向李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照。
李表示,須視乎實際地理環境、有否遮擋、附近是否有障礙物等,才可精確評估該爆炸品的破壞力,並指從圖片所見,相關建築物左方開揚,前方亦無遮擋,「如果有一個土製炸彈去到20公斤,喺上址爆炸嘅話,首先嗰個爆炸品嘅爆炸係無差別嘅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
李又指,假如發生爆炸,身處建築物地面人士會受到很大影響,但2樓或以上則有建築物遮擋,故爆炸威力會減低。惟李進一步稱:「你見到2樓有玻璃外牆,爆炸嘅時候,呢啲組件全部會冧落嚟。」又指爆炸衝擊波亦會將物料衝散。
外國恐怖份子攪拌大量炸藥會動用小型混凝土機
控方另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於案發前的對話,包括於3月7日曾討論「20公斤點撈勻」。
李解釋,要「撈勻」20公斤炸彈原材料非常困難,需要一個很大「好似石油罐嘅容器或煲」,加上原料粗幼不一,分散和慢慢攪拌會更有效和均勻,舉例指外國恐怖份子要攪拌大量炸藥,便會以小型混凝土機「撈勻」。
就警方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檢獲一個行李箱,內有16.2公斤硝酸鉀、5.2公斤鎂粉、3.4公斤硫磺、9.4公斤鋁粉,李認為不論比例如何,都可製成有效的爆炸品,連同行李箱內的安全引線和煙花棒,「係足夠做一個體積相當大嘅土製炸彈,而佢嘅炸藥量係可以達到32公斤以上」。
部分物品份量雖不受法例規管 惟儲存方式受規管
此外,李又於庭上確認,硝酸鉀等物品均受《危險品條例》規管,在沒有牌照下,不得管有多於50公斤硝酸鉀,鎂粉就不可管有多於5公斤,另不可無牌管有任何硝酸銨,而危險品亦應存放在危險品倉庫。
李續指,宏創方503室的行李箱內之鎂粉,已超出法例容許管有的份量,雖然在同一行李箱內的硫磺和鋁粉,其份量不受法例規管,但儲存方式同樣受規管,不應放於同一箱內。至於1008室檢獲逾1噸硝酸鉀、57.7公斤硝酸銨及85.12公斤鎂粉,亦超出條例所指明份量。
法官陳仲衡就特意向陪審團指出,本案並非審理各被告有否違反《危險品條例》的規定,只是該些內容與案相關,提醒陪審團不要因有人違反《危險品條例》,便認為他們有較大機會或傾向犯下本案的控罪,明言「千祈不可以有咁嘅想法」。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