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涉案的貨櫃車司機李秋榮被控危險駕駛罪,2005年7月29日,區域法院宣判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入獄18個月、罰款13,500元,及停牌2年[13]。李秋榮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於2006年2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由於原審法院忽略了部分重要法律觀點,判李秋榮上訴得直,改判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判監5個月。由於該罪最高刑罰僅為6個月監禁,而李秋榮已經被囚7個月,所以他即時獲釋,但停牌刑罰不變。法官強調,雖然被告的罪行造成嚴重後果,但不代表被告的罪責特別嚴重。[14]不少傷者、死者家人甚至是事發現場的村民均對第一審裁決及上訴裁決表達了不滿。[15][16]
係幾年都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