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冇話唔畀養
你叫政府立法好過屌主人啦

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並沒有一條明確規定狗狗在街上小便後,主人必須立即清理尿液。然而,與狗隻相關的公共衛生和行為受到《狂犬病條例》(香港法例第421章)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的規管。以下是相關分析:
1. **《狂犬病條例》(第421章)**
2.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 - 公眾地方的污染或阻礙**
根據第4條,任何人若在公眾地方留下物品或行為導致污染、不便或危害,可能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可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雖然此條文主要針對丟棄垃圾或阻礙通道等情況,但若狗隻的尿液被視為污染公眾地方(例如在人行道上造成明顯衛生問題),執法人員有權酌情引用此條文要求主人負責。然而,這種情況通常需要投訴或證據證明有持續性問題,而單次小便未必會直接觸發執法。
3. **狗糞的清理要求**
雖然問題針對的是小便,但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對狗糞有更明確的規管。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香港法例第570章),狗主若不清理狗隻在公眾地方的糞便,可被罰款1,500元。小便和糞便的處理在法例中區別對待,小便目前未有類似的定額罰款規定。
4. **實際執法與社會期望**
在實踐中,香港政府和漁農自然護理署鼓勵狗主保持公共地方清潔,包括自覺清理狗隻的排泄物(無論是糞便還是尿液),但清理尿液並非法定要求。許多狗主會自備水瓶沖洗尿液,這更多是出於社交禮儀和避免投訴,而非法律強制。
### 結論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狗狗在街上小便後,主人沒有法定責任必須清理尿液。然而,若小便行為導致公共衛生問題或被投訴,執法人員可能會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或其他相關條文介入。因此,雖然不是硬性規定,建議狗主出於公德心自行清理或沖洗,以避免潛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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