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5 2025-03-10
2019年9月29日舉行「全球反極權遊行」,逾500人於金鐘政總外參與暴動,5男子事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至5年3個月不等,他們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其中一人最早表明認罪,求情時指遭追捕警員用警棍猛烈毆打頭部等,遭原審法官鄭紀航質疑誣蔑警方濫用武力,以「悔意極為不足」為由,下調認罪刑期折扣至較同案被告為低。上訴庭今認為原審法官做法有錯,因此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改判4年監禁。
42. 本庭認為因被告人認罪而將其刑期扣減1/3的做法,主要目的是對被告人願意和有關當局合作,令執行公義的程序能更容易及有效地進行的一種表揚,被告人是否有悔意一點影響輕微。
44. 上述的情況,澳洲高等法院在R v Cameron 187 ALR 65 一案亦有論及。
45. Kirby法官在判案書第81頁有以下評論:
“對一名當場被捕獲的囚犯而言,他認罪的決定並不表示他有歉意,對自己犯罪行為感到後悔。他可能只是後悔被捕及被撿控。......對認罪而給予刑期扣減的真正基礎,並不是表揚被告人有悔意或悔意引發之後果,而是接納該等扣減是和公眾利益息息相關......。雖然減刑會加強被告人不再重犯罪行的決心,對其他人仕亦會起示範作用,但‘悔意’並非是認罪而減刑的先決條件,其他和公眾利益有關的因素亦必需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