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名罪成白衣人的刑期由 3 年半至 7 年,他們全部同時被起訴傷人或有意圖傷人罪。而兩項暴動及兩項傷人罪成的鄧懷琛的刑期最重,他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均被駁回(見報道)。
12 人之中,有 6 人涉在元朗站襲擊、擲物的白衣人,暴動罪均以區院判刑上限 7 年為量刑起點,他們均認罪,獲不同幅度的刑期扣減。
法官葉佐文指,林觀良、林啟明在大堂襲擊黑衣人後,連同多名白衣人追擊到月台,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在非白衣人案中,林卓廷供稱遭林觀良等人在車廂襲擊。
「好記得之後佢將支棍打直捅向我,我個嘴就俾佢打到穿咗…我隻手一路擋,手腕骨裂咗,其他白衣人喺後面側面都向我施襲,唔知打咗幾耐,俾佢哋打到個人都有啲暈,所以坐咗喺地下…」
—林卓廷供詞,非白衣人被控暴動案,第 26 天審訊
其餘 4 人,即王浩昇、鄭文傑、吳偉德、鄧兆雄,均涉及在元朗站襲擊、擲物。
王持藤條、戴口罩到元朗站,在月台聚集、向車廂擲物。鄭持藤條入站,衝前用藤條揮向閘機內。吳持藤條入站,跳入閘內,與其他白衣人一同襲擊男子,亦在樓梯上多次揮拳襲擊兩名男子,並在月台用手指指向車廂。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指,3 人的參與程度林啟明更嚴重。
鄧兆雄在閘機外多次叫喊 「過嚟吖」、招手,在閘內及閘外襲擊他人,亦手持藤條在月台出現。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指,鄧兆雄完整地參與整個暴動和傷人過程,並帶頭指揮。
至於刑期最輕的白衣人黃英傑,不涉襲擊、擲物。法官葉佐文指,黃於晚上 10 時 49 分到達大堂閘機外,據庭上片段,林卓廷此前在閘內「安慰裡面的人,意謂已聯絡了警方高層,預期警察很快便會到場保護大家,現在暫不要出閘,以保安全」。
官續指,片段沒顯示林卓廷「搞事」,但林卻給剛來到的黃英傑指罵「搞事」,「本席認為憑控辯雙方現有的證供來看,這指責毫無道理」,又指有閘內人曾挑釁黃,但黃只罵黑衣人,從沒指罵實際用藤條和木棍打人的白衣人,裁斷他以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
官判刑時指,雖然黃沒有持棍,但與持棍的白衣人結伴,反映他預期持棍或藤條的人會使用武力,仍樂於同行,而他甫抵達即有定論去責罵林卓廷,「反映有預謀去元朗站偏坦白衣人而責罵林卓廷和黑衣人」,以判囚 3 年半為量刑起點,沒任何扣減。
8 名罪成的非白衣人分兩案被起訴,均已在區院審結,8 人均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成,刑期由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首案法官李慶年指,不論暴力及預謀程度,白衣人均比非白衣人嚴重,強調在量刑上,雙方刑責和罪責有別。次案法官陳廣池亦指,白衣人的暴動「醖釀催快了閘內另一場暴動」,因應各被告的角色,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
8 人之中,林卓廷的量刑起點最高,為 3 年半,減刑 5 個月最後判囚 3 年 1 個月。林卓廷的代表大狀黃錦娟,求情時引用黃英傑為例,望法庭採納低於黃的量刑起點,惟法官陳廣池最終沒有接納。另 5 人的量刑起點為 3 年,餘下兩人的起點在 3 年以下。
法官陳廣池指,林卓廷抵達元朗站前,在 Facebook 發出的 3 則帖文、現場直播,以及在閘內籲人「不要退、頂住」、向閘外白衣人喊「警察嚟緊,你班 X 街,拉晒你班 X 街,你夠膽唔好走…」等,據此裁斷他渲染黑社會介入、有抽政治油水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