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 為免生疑問,在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中,提述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 —— (a)《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b)《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的罪行; (c)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及 (d)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