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原並無解散立法院機制,而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時入憲的新制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總統行使此項職權,必須是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呈請,並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係屬於被動解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