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英語:Twenty-six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六修正案」(Amendment XXVI),禁止美國各州和聯邦政府設定比十八歲更年長的投票年齡。
第二十六修正案是因應反越戰學生運動下的產物,並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1970年對奧勒岡訴米契爾案 (Oregon v. Mitchell) 的部分判決。修正案於1971年3月23日由美國國會提出,於同年7月1日獲得批准,前後耗時僅100天,是憲法全部27條修正案中最快得到批准的一條。自1972年起,年滿十八歲的美國公民正式享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