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非法律JJ,相關知識淺薄,見近日26事件沸沸騰騰,令小弟十分好奇,睇有冇專業人士解答。
*言論僅作學習交流,非解釋法律亦不是專業意見且不為本人立場
粗粗地根據(1):【謀殺的犯罪行為元素,可簡述如下:
「非法」:即沒有合法理由或辯解(例如並非為了自衛、防止罪案等)
「殺」:即「加速死亡」(acceleration of death),不論時長
「死」:一般指腦幹死亡(brain death)
「另一人」:不包括未出生嬰兒(即胚胎)
謀殺的犯罪意念元素,則是以下兩者其一:
「有意圖將其殺死」或
「有意圖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非法」:“可能”行為係為咗防止罪案,故“可能”不成立;
「殺」:客觀成立;
「死」:客觀成立;
「另一人」:客觀成立
先唔講“謀殺”範疇,(1)指:【「誤殺」的犯罪行為元素與謀殺相同(非法殺死另一人),分別在於「誤殺」缺少殺人或對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若證明被告犯下以下其中一種過失,可構成誤殺罪:
「非法危險行為誤殺」 (manslaughter by 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 ):
行為:被告蓄意作出涉案行為(而不僅是疏忽,如「不小心駕駛」)
非法:涉案行為屬刑事罪行(如襲擊)
危險:客觀上,涉案行為有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風險】
“行為”:“蓄意”衝出馬路,客觀成立;
“非法”:唔清楚休班海關人員有冇相關執法權利;
“危險”:客觀上,“蓄意”衝出馬路以肉身攔截高速行駛26會你死或我亡,客觀成立
就咁睇,我主觀認為符合“誤殺”範疇。因為休班海關人員符合“行為”及“危險”嘅描述。
Q1:有人指“誤殺”都會睇“意圖”,但就“誤殺”分支“行為”嘅定義係指“涉案行為”(衝出馬路)的“蓄意性”而非“傷害他人的蓄意性”。同引用資料不符。
Q2:假若休班海關人員行為屬於“誤殺”範疇,咁係唔係已經係有“刑事責任”?如果唔屬於,點判斷相關行為歸於刑事/ 民事?
(1)
https://thewitnesshk.com/%E6%B3%95%E5%BE%8B101-%E8%AC%80%E6%AE%BA%E8%88%87%E8%AA%A4%E6%AE%BA%E6%9C%89%E4%BD%95%E5%88%86%E5%88%A5-%E5%AE%9A%E7%BD%AA%E9%96%80%E6%AA%BB%E6%9C%89%E4%BD%95%E4%B8%8D%E5%90%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