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年前減過,有先例,金額上不低於1997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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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二讀《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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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今次公務員的減薪幅度溫和,減薪後的名義薪金水平不低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平,因此不存在牴觸第一百條的規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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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06/05/0605227.htm#:~:text=《基本法》第一百條,條的規定的問題%E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