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前,我亦曾致函詢問相關問題,勞工處回覆,完全=0。
——————- 分隔線————————————
先生/女士:
謝謝你在XX年10月5日致本處的電郵查詢及對相關議題的關注。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涵蓋範圍 / 適用情況
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無論是全職、兼職、散工或替工,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如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及符合《僱傭條例》各項權益的條款,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產假薪酬、假日薪酬、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僱傭條例》並無條文介定「僱傭關係」及「承包關係」/自僱人士的分別。另外,沒有單一因素可區分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在判別是何種關係時,以下為可考慮的因素:
對工作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
工作時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
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
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
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
對業務財政風險的承擔(盈利或虧本的風險)
保險及稅務的責任
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
法院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以上列舉的因素只供參考(還有其他未能盡錄的可能性),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均有不同,如有爭議,最後的詮釋,須以法庭的判決為依歸。
請你留意,《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該等僱員的僱主,以及該等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此僱傭合約由協議一方同意僱用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同意以僱員身分為其僱主服務。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須同時符合有關福利和保障的享有資格)。若以提供服務合約(承包關係)之形式受僱的人或自僱人士,如不屬於《僱傭條例》下介定之僱員,便不能受到該項條例的保障。自僱人士須與聘用服務的一方自行協定服務條件及保障條款。
本處勞資關係科就有關《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為非政府機構的僱主和僱員提供諮詢服務及自願性調停服務,並處理勞資雙方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條款提出的申索。然而,本處並無裁判權。
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歸。若有任何爭議,法庭有最終裁決權。
有關《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你可於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瀏覽「僱傭條例簡明指南」。你亦可前往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參考《僱傭條例》的原文(香港法例第57章)。
如你需要進一步查詢,請你致電本處的電話諮詢中心 2717 1771 (廣東話請按1-2-0 /普通話請按 2-2-0 /英文請按 3-2-0)(此熱線由「1823」接聽),或致電郵到enquiry@labour.gov.hk。 你亦可親臨本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隨電郵附上本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的地址。
—————————
勞工處 的 勞工 意義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