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有關拘捕及使用武力的情況事項如下: (1) 保安護衛員的權力與普通市民相同,並無搜查權; (2) 如有罪案發生,應立即報警; (3) 只可在安全情況下,使用最少武力拘捕疑犯。 (4) 盤問疑犯時,須保持禮貌。
根據香港法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條文中所指的「可逮捕的罪行」是指可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以及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即謀殺和意圖謀殺。 如任何人企圖干犯可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同屬於「可逮捕的罪行」。
邊條法例容許保安用武力抬人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