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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無 國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約 360 U.N.T.S. 117, entered into force June 6, 1960
第 七 條
相 互 條 件 的 免 除
一 . 除 本 公 約 載 有 更 有 利 的 規 定 外 , 締 約 國 應 給 予 無 國 籍 人 以 一 般 外 國 人 所 獲 得 的 待 遇 。
二 . 一 切 無 國 籍 人 在 居 住 期 滿 三 年 以 後 , 應 在 締 約 各 國 領 土 內 享 受 立 法 上 相 互 條 件 的 免 除 。
三 . 締 約 各 國 應 繼 續 給 予 無 國 籍 人 在 本 公 約 對 該 國 生 效 之 日 他 們 無 需 在 相 互 條 件 下 已 經 有 權 享 受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四 . 締 約 各 國 對 無 需 在 相 互 條 件 下 給 予 無 國 籍 人 根 據 第 二 、 三 兩 款 他 們 有 權 享 受 以 外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以 及 對 不 具 備 第 二 、 三 兩 款 所 規 定 條 件 的 無 國 籍 人 亦 免 除 相 互 條 件 的 可 能 性 , 應 給 予 有 利 的 考 慮 。
五 . 第 二 、 三 兩 款 的 規 定 對 本 公 約 第 十 三 、 十 八 、 十 九 、 二 十 一 和 二 十 二 條 所 指 權 利 和 利 益 , 以 及 本 公 約 並 未 規 定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 均 予 適 用 。
第 八 條
特 殊 措 施 的 免 除
關 於 對 一 外 國 國 民 的 人 身 、 財 產 、 或 利 益 所 得 採 取 的 特 殊 措 施 , 締 約 各 國 不 得 僅 僅 因 無 國 籍 人 過 去 曾 屬 有 關 外 國 國 籍 而 對 其 適 用 此 項 措 施 。
締 約 各 國 如 根 據 其 國 內 法 不 能 適 用 本 條 所 表 示 的 一 般 原 則 , 應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對 此 項 無 國 籍 人 給 予 免 除 的 優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