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公務員以現金券出糧的倡議已非首次,今年七月,立法會議員尚海龍在財委會上指出,現時港人北上消費成風,建議在公務員合約當中,訂立部分薪金以消費券支付,帶動本港消費﹐但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指公務員僱傭合約「是不能讓我們派發消費券,我們只能以現金去支付我們的薪酬」,
但《基本法》第107條清楚要求特區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相信在千億財赤下,楊何蓓茵以及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不可再迴避消費券支薪的建議。
人地講緊技術同法律上唔可行(僱傭合約)
佢就講基本法寫明量入為止為原則,所以點都要諗
原則咋,講到以量入為出原則所以做乜都得?
另外消費券唔使額外成本?
佢地拎去食飯搭車既話咁有撚分別?
到時又洗一筆
這是正式錄用的學者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