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居民向加拿大申請工作簽證時,因沒有披露其之前在香港因「危險駕駛」而被定罪,被聯邦移民部駁回申請。他向聯邦法院申訴,法官認為這是一個簡單明瞭的情況,移民官的決定並無不妥,駁回此人的司法覆核。
香港居民朱偉光(音譯:WAI KWONG CHU)在2023年1月﹐請妻子作擔保申請工作簽證,在申請表「背景資料」一欄中回答問題「你是否曾在任何國家或地區,犯下任何刑事性質的罪行,或因此而被捕、被起訴或定罪?」朱偉光回答說「否」。
而隨申請表附上的香港警務處出具的《犯罪紀錄證明》卻顯示,「警務處保存的紀錄顯示,(申請人)曾在刑事法庭出庭並定罪。」
加拿大移民部隨即作進一步跟進,發現紀錄顯示,2018年2月14日,朱偉光被控危險駕車罪名成立。
他被判罰社區服務200個小時,吊銷駕駛執照6個月,參加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018年1月31日,朱偉光因一邊駕車﹑一邊看架在儀表板上的手機影片,被罰款600元;因所駕車輛的廢氣排放系統,未安裝催化轉換器,罰款600元;所駕車輛廢氣排放超標,罰款600元。
移民部向朱偉光去信警告稱,如發現申請人有失實陳述,移民部可能會禁止他在未來5年內入境加拿大。但移民部也給了朱偉光30天補救時間,要求他提供一些與其定罪相關的文件。
而朱偉光則辯解稱,他只是違犯了交通規則而被香港運輸署給予行政處罰,類似於在加拿大違犯省級公路交通法,加拿大移民部卻小題大做,將這些犯錯當成是刑事定罪。
未來5年不許入境加國
移民部沒有接受朱偉光的辯解,於2023年7月12日拒絕了朱的開放工作許可證申請,而且還規定朱某未來5年內不許入境。他於是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聯邦法院的艾倫(Mandy Aylen)法官發現,移民部的簽證官始終認定,朱偉光所犯的危險駕駛行為,相當於加拿大《刑法》中的S219(1)條款,在加拿大最高可被判10年的監禁。
雖然沒有足夠的細節說明,朱偉光此舉是否有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害他人的後果,但此案已由法院審理並做出判決,申請人已被定罪且被判罰。
而對於上述情況朱偉光一直都以「非刑事罪名」而不肯提及,這就已違反了如實陳述的要求,因此才否決他的申請。
艾倫認為,朱偉光的辯解是在「偷換概念」。
申請表的問題是,「你是否曾在任何國家被判犯有任何刑事罪行」,而不是問「你是否曾在另一個國家被判犯有等同於加拿大《刑法》所定罪名的刑事罪行。」
此情況下,無論朱偉光將他在香港的「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只等同於違犯安省《交通法》,而非等同於違反加拿大《刑法》第219(1)條款,這都不是法官在此案中要關注的重點。
法官指出她的調查重點在於,移民官是否合理地判斷,朱偉光漏報他在香港的刑事定罪紀錄。而香港警務處的紀錄已清楚顯示,申請人的定罪屬於刑事性質。
香港警務處處長在信中說,「關於你(朱偉光)要求提供您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的證明書一事。很遺憾,我無法提供這方面的證明。」
法官認為,這樣一個簡單明了的事實,朱偉光卻沒有提及,這就是屬於「不實陳述」,移民官因此拒絕申請也就合情合理,她也據此駁回了朱偉光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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